一、行业相关定义
中外合作办学指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
1995年1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规定中外双方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二、行业发展历程回顾
我国本科中外合作办学的历史回顾中外合作办学在晚清就已出现,140余年来,中外合作办学的数量、规模、性质、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并取得了一定成就。在此,本文将中外合作办学的历史发展脉络梳理如下。
1、萌芽发展阶段(晚清—民国时期)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中国中外合作办学行业发展趋势研究与未来投资预测报告(2023-2030年)》显示,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历史可上溯到清朝末年创立的格致书院。1876年,英国驻沪领事麦华佗(W.H.Medhurst)倡议并与沪上士绅合作创办格致书院,该书院实行董事会管理制度,在办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均以“西学”为原本,实行中外合作办学,开中国近代新式高等教育之先河。继格致书院之后,晚清中外合作办学的著名机构还有圣约翰书院、广州格致书院、德文医学堂、青岛特别高等专门学堂等。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中外合作办学通过三种途径继续发展,一是将原有的书院或学堂发展为高校,如圣约翰书院发展成圣约翰大学、德文医学堂发展为同济大学等;二是建立一批教会高校,如1919年建立的燕京大学、1927年升格的辅仁大学等;三是新建一批中外合作高校,如1915年成立的河南福中矿务学堂、1920年成立的中法大学等。这一时期的中外合作办学,不但数量少、规模小,而且教育主权由外方把持。
2、探索发展阶段(1949—1977年)
新中国的中外合作办学开始于1949年原苏联援建中国航校。同年10月,原苏联派出了以巴季茨基为首的974名航空专家,全部参与到我国最初6所航校的建设中。从各个角度审视,原苏联援建中国航校都是名副其实的中外合作办学。从合作办学主体来看,原苏联茹科夫斯基空军工程学院、红旗空军学院等与我国6所航校开展合作办学;从合作办学地域来看,在我国境内建立高校;从教学过程来看,苏联专家全程参与我国6所航校的选址、制订教学计划、亲自授课、编写教材、实习指导乃至空战指导等系列活动;从人才培养来看,培养空军及相关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从合作办学效果来看,为我国培养了一大批空军及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并直接投入抗美援朝“实战”,使我国快速跨入世界空军强国之列。
新中国成立伊始,中苏合作办学还有1949年筹建的大连海校、1950年筹建的海军联合学校和中国人民大学、1951年复校的哈尔滨工业大学等。原苏联援建中国航校和其他高校属于典型的中外合作办学,其重大启示在于:中外合作办学应立足于“国家所需”,合作项目对我国相关行业、产业起重大推动作用。
3、恢复发展阶段(1978—2000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步入了“复苏”阶段。1979年至1980年,我国政府与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先后签订了“加强部分重点大学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4个项目,这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开展的第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985年,天津财经学院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合作举办中国MBA培训班,成为改革开放后我国高校与国外高校之间第一个合作办学项目。1986年,南京大学与约翰·霍普金森大学合作共建的“中美文化研究中心”是改革开放后我国高校与国外高校之间第一个合作办学机构。
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逐渐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法治化建设。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一次提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国际合作办学”。同年6月,原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积极慎重、以我为主、加强管理、依法办学”的原则。到1994年底,全国共批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机构70余个。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使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有了“临时性”的法律规定。1996年,国务院学位办发布《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如向学员颁授境外学位,必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未经核准,合作办学项目不得授予境外学位。”1997年,国务院学位办首次对外公布中外合作办学可授予境外学位的项目清单,该“清单”包括复旦大学与挪威管理学院合办“变化管理”硕士专业等10个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到2000年,国务院学位办共审批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30个、机构11个。
4、规范发展阶段(2001年至今)
2001年,我国加入WTO,按照承诺,我国将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教育服务领域,随后,我国中外合作办学进入快速发展期。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我国高等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法规。2004年,教育部出台《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办法》《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根据这些法规,由教育部牵头对我国各地的中外合作办学进行整顿和“复核”工作,依法取消了包括美国夏威夷大学等在内的多个非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2004年成为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整顿年”。为进一步提高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加强规范性管理,教育部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2007年教育部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标志着我国中外合作办学进入了信息化管理时代。
2009年,为提高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教育部正式启动“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试行),首批选择天津、辽宁、江苏、河南4个省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9个、项目84个)开展“试评估”。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工程”被列入未来10年10个重大工程项目之一;同年,教育部下发《省市地方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督职责》,明确地方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由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双重”监管。2011年,首批评估试点工作结束,总体评价平均合格率为65.54%,反映出本科中外合作办学存在诸多问题。2012年,教育部正式开展全国所有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教学质量合格评估”工作。2017年,全国726个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教学质量合格评估”工作结束,绝大多数达到合格水平。2018年,教育部根据评估结果以及各地实际,果断“叫停”5个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229个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评估”与“退出机制”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到“提质增效”的新阶段。
三、行业发展现状
1、市场规模
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中外合作办学出现下滑,但随着经济环境改善,中外合作办学需求逐步恢复,2022年,我国中外合作办学行业市场规模为198.7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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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应规模
随着社会教育观念的变化,近年来,我国留学需求增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数量也不断增加,根据交易部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国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举办的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2356个,其中本科以上层次机构和项目1340个,专科层次机构和项目1016个;合作对象涉及39个国家和地区,1000余所境外高校,900多所中方(内地)高校。预计2022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数量为2351个。
数据来源:教育局,观研天下数据中心整理
从本科以上层次机构和项目来看,2021年,本科以上层次机构和项目1340个,根据教育部数据,教育部对2022年各地上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了评审,依照专家评议结果,批准共计63本科以上中外合作项目。
数据来源:教育部,观研天下数据中心整理
3、需求规模
由于国内本科招生规模的扩大导致本科学历的竞争力下降,越来越多人学生和用人单位都认识到211/985本科的重要性。而一些家庭条件优越的学生直接选择海外留学来寻求更高的教育平台,对于那些家庭条件有限且在语言方面存在一定困难的学生而言,作为一个211/985院校,正常的高考分数是非常高的,个别专业更是国内极负盛名,那么有一些差几十分的考生如果依然想要进入这所大学,唯一的选择就是中外合作项目,这算是高校和学生之间做出的一个折中选择。根据推算,我国中外合作办学在读人数2019年达到45.73万人,2020年受疫情影响下降。
数据来源:观研天下数据中心整理(WW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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