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相关概述
校外培训是指在学校生活以外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课余时间向学生进行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的知识,培养实际操作技能、技巧,以利于发展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特长以及智力和创造才能而开展的培训。校外培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学校教育资源的不足,满足学生多样化的文化教育需求。
二、行业市场发展情况
1、我国教育培训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中国校外培训行业发展深度研究与投资趋势预测报告(2024-2031年)》显示,校外培训归属于教育培训产业。教育培训是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渐兴起的一种将知识教育资源信息化的机构或在线学习系统。这种机构或网站包含从幼儿教育到大学、成人或者出国培训等各个阶层的教育信息,也包括工作岗位上的技能培训,是以提供教育资源和培训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性网站或培训机构。
“教育培训”是“大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教育产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越来越重视,国内各类培训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迎合学生需求的教育培训机构不断涌现,例如艺术高考、公考、教招、驾校、专升本、IT及职业技能、各类英语(四六级、托福、雅思)培训机构等,使得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数据显示,2013-2022年我国教育培训行业市场规模从10757亿元增长到了18320亿元左右。
数据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目前在我国教育培训中,职教培训占比最大,达到了29.08%左右;其次为学前培训,市场规模占比约24.70%;再次是K12教育培训,市场规模占比约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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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校外培训市场监管政策越发明晰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双减政策的实施对包括校外培训在内的教育培训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2021年7月双减出台以来,许多知名教育培训机构纷纷退出市场,市场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收缩。
教育是实现人才强国的根本,而K9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基础。多年来由于“应试教育”存在,不想输在起跑线的环境下给了教育培训巨大的市场空间,而教育培训也加大了学习压力,使其成为了教育改革的重点。实际上,2018年送审稿出台前后,政府针对K9教培行业频繁发布系列政策。从2018年2月《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到2021年7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再到2022年3月《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2023年8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最后到2024年2月《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监管政策越发明晰。
近几年我国教育培训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相关内容 |
2018 年 2 月 | 教育部等四部门 | 月《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 以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为切口,新一轮学生减负拉开了序幕。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
2018 年 8 月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 提出了针对线下培训机构的监管规定,自上到下,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有关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
2018 年 12 月 | 教育部等九部门 | 《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简称“减负 30 条”) | 这是第一个全面系统推进中小学生减负工作的文件,明确了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家庭和政府各方的责任。 |
2019 年 6 月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 明确提出提升智育水平,坚决防止学生学业负担过重,并在作业布置与批改、考试次数、命题导向、学业评价等方面,既有约束性要求,又有指导性建议。 |
2019 年 7 月 | 教育部等六部门 | 《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 | 提出实施备案审查制度,探索“互联网+监管”机制,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标志着规范校外线上培训迈出关键一步。 |
2021年7月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提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作业布置更加科学合理,学校课后服务基本满足学生需要,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1年内有效减轻、3年内成效显著,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 |
2022年3月 |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 | 《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 | 提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
2023年8月 | 教育部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 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
2024年2月 | 教育部 | 《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 1)再次明确校外培训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的基本定位。2022 年底以来,数份政策文件均强调了国家并非要全面取缔校外培训,而是强调要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打击违法、保护合规。2)明确校外培训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以中小学生及 3-6 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的校外培训纳入管理范围,而高中阶段则不在管理范围内。3)明确学科类、非学科类分类管理的方式:两类在许可审批、教师聘用、教材管理、培训时间、培训价格等方面均是不同要求。其中仅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为非营利,其他培训允许营利。4)支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高质量发展:支持引入质量高、信用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在历经6年政策洗牌后,目前我国教培行业基本已出清。有相关数据显示,在双减前线下线下教培机构分别有12.4万家及263家,但到2022年第四季度数量就已锐减分别超过96%及87%。
3、教培新规下校外培训市场的转型变革与机遇挑战
近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多元化,校外培训行业逐渐成为了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随着教育部最新发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更是给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在2024年2月8日,教育部发布关于《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这也是我国第一个拟专门针对校外培训整体管理的行政法规。《征求意见稿》明确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有益补充的基本定位,并立足于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教育需求,提出引导性、鼓励性、支持性的条款。与近五年来国家针对校外培训的重要政策进行了对比来看,《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变化:
本次《意见稿》内容与此前政策对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变化范围 | 主要变化 |
校外培训管理范围 | 《意见稿》第二条明确,条例所称的校外培训是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 3-6 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这里一方面界定了校外培训管理范围为中小学生和 3-6 岁学龄前儿童,删除了《“双减”意见》中“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执行”的模糊表述,表明高中阶段校外培训并未纳入条例管辖范围。另一方面,“有组织或系统性”排除了一些亲属、朋友之间无偿的非经营性、碎片化的简单辅导,避免“一刀切”。 |
管理方式 | 《意见稿》第四条明确,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规定。这是对学科类、非学科类培训管理方式的明确定调,表明学科类、非学科类培训在牌照审批、教师资格资质、教材管理、培训时间等方面的监管并不相同。关于学科类、非学科类的界定,2021 年 7 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中规定,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涉及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物化生等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
牌照要求 | 《意见稿》第六条明确,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这里清晰指明了仅“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为非营利性质,其他培训,包括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培训、各阶段的非学科类培训,允许为营利性。删除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问题,而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校外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调控规模结构。对于校外培训办学许可的审批管理,《意见稿》再次明确,校外培训办学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开展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学科培训要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 |
教师聘用 | 2018 年 8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首次提出,校外培训机构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2022 年 12 月,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中指出,对于非学科培训,在师资条件方面,所聘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类别的专业能力(具体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明确)或教师资格证。此次《意见稿》再度明确,学科类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非学科教师和教研人员要求具备专业资质,延续了此前的政策。《意见稿》第八条明确,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除了此前已三令五申的在职教师,新增了参加考试命题的教研人员一类。 |
培训材料 | 2018 年国家数份文件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内容,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2021 年 7 月《“双减”意见》正式提出了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包括学科类与非学科类,随后 2021 年 9 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明确对于校外培训材料的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进行全流程管理,并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意见稿》延续了现有政策的规定,明确校外培训使用的材料应报审批机关备案,非学科类培训应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
培训时间 | 1)关于是否能够占用节假日,对于学科类培训,2021 年7 月《“双减”意见》第十四条提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意见稿》第十条明确,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这里将范围明确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各阶段非学科类培训,则无避开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的限制。2)关于培训结束时间,2018 年 8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2021 年 7 月《“双减”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 21 点。《意见稿》并未对培训结束时间作出硬性规定,第十条表述为“校外培训应当安排在培训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培训时长、时段等作出具体规定”。据财新网报道,这主要是考虑到中国幅员辽阔,各地中小学的教学和休息时间有差异,省级部门可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更加人性化。 |
组织竞赛 | 2018 年国家发布的多份政策文件中强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将校外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严禁作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 3 至 6 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这里删除了“学科类”竞赛的限定,同时再度强调,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将参加校外培训或者培训结果作为招生的依据。 |
培训价格 | 1)对于学科类培训,2021 年 7 月《“双减”意见》首次提出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2021 年9 月发改委等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中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价格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2)对于非学科类培训,2022年 12 月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明确,要坚持公益属性,根据培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控制调价频率和幅度,并报送主管部门,并未对其进行限价。《意见稿》明确,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其他校外培训的收费价格,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这里延续了现有政策,并未对其他校外培训进行限价。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但注意的是,相关条例的发布并不意味着学科类校外培训将放开。根据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表示,《条例》旨在推动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既非“收紧”也非“放开”,而是‘双减’政策的法治化、刚性化、长期化。对于学科类机构仍执行中央“双减”精神,不审批新的机构,督促现有机构依法经营,防止泛滥并制造教育焦虑。对于非学科类机构,各地可依规审批新的机构,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培训质量,推动合理定价,使之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总体来看,《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将推进校外培训市场治理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并逐渐向高质量发展。例如校外培训机构通常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和精细化的教育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资源。而新规的出台将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与学校教育紧密合作,共同推动优质教育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这将有助于提高整个教育体系的质量,促使各个层面的教育资源相互交流和借鉴,推进教育教学水平的提升。
另外在过去,校外培训市场存在诸多乱象,一些机构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给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一定的风险。而新规出台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确保培训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这将有助于树立校外培训机构的良好形象,提高公众对培训行业的认可度和信任度。
可见随着新规的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合规要求。而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加强自身的管理能力,提高教育质量,确保培训内容的合理性和教学效果的有效性。只有如此,才能够顺利应对新规带来的挑战,并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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