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钢概述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中国废钢行业发展深度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2024-2031年)》显示,废钢,指的是钢铁厂生产过程中不淘汰或者损坏的作为回收利用的废旧钢铁,包括废钢、废铁、冶金废渣、氧化废料等;其含碳量一般小于2.0%,硫、磷含量均不大于0.05%。在生产生活工程中废钢由于其产生的情况不同,而存在各种不同的形状,其性能与产生此种废钢的成材基本相同,但也受到时效有效性、疲劳性等因素的影响,而性能有所降低。
一个国废钢铁产生总量多少是由该国钢铁产量(钢铁制品产量)和废钢积蓄量所决定的,其中废钢积蓄量又是由历年的钢材和钢铁制品消费量的积累所形成的。根据材料来源来看,废钢可分为自产型废钢、加工型废钢以及折旧型废钢。
我国废钢分类及回收处理情况
种类 |
材料来源分析 |
回收处理路径 |
自产型废钢 |
在高炉炼铁炼过程中可产生沟铁、铁水罐底、边沿残铁、铸铁机的散碎废铁等。包括钢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切头、切尾、切屑、边角料等,主要产生于连铸、热轧、冷轧等生产工序环节。 |
“自产废钢”一般由钢铁企业下属的回收加工部门自行处理后回炉重造 |
加工型废钢 |
机械加工生产,主要为下游用钢企业,如汽车、家电、机械等制造厂商在生产装配过程中产生的废钢。 |
“加工废钢”和“折旧废钢”则主要由物资回收企业、回收加工企业等通过废钢设备处理后返回钢厂重新造钢。 |
折旧型废钢 |
根据新陈代谢自然发展规律,各种机械设备不断地进行更新改造,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钢铁,包括汽车、建筑、机械设备等产品使用寿命到期后,报废产生的废钢。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2、全国废钢行业呈现出供需紧平衡的格局,废钢资源量将呈现增加趋势
按照社会钢铁积蓄量以及钢铁生命周期法的计算,近几年废钢资源量逐年增加的,全国废钢市场依然呈现出供需紧平衡的格局。根据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废钢消耗总量在24860万吨,同比下降0.65%,其中炼钢消耗22860万吨,铸造消耗2000万吨;全国废钢铁资源总产量为24900万吨,同比下降0.31%,其中社会废钢资源量在20384万吨,钢厂自产废钢4516万吨,库存996万吨。
2023年社会废钢供应情况(单位:万吨)
行业 |
加工废钢 |
折旧康钢 |
社会废钢 |
占比(%) |
同比增速(%) |
建筑 |
1451 |
3916 |
5367 |
26.3% |
0.19% |
其中,基建 |
369 |
448 |
817 |
4.0% |
2.00% |
其中,钢结构 |
427 |
771 |
1198 |
5.9% |
-0.37% |
其中,房地产 |
654 |
2697 |
3351 |
16.4% |
-0.02% |
汽车 |
628 |
2417 |
3045 |
14.9% |
2.13% |
家电 |
176 |
926 |
1101 |
5.4% |
0.95% |
造船 |
171 |
65 |
236 |
1.2% |
9.22% |
机械 |
626 |
5695 |
6322 |
31.0% |
-0.77% |
能源 |
181 |
92 |
273 |
1.3% |
-10.45% |
其他 |
162 |
3877 |
4039 |
19.8% |
-2.89% |
合计 |
3396 |
16988 |
20384 |
100.0% |
-0.47%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数据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数据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在废钢的资源量中,自产废钢和加工废钢资源量可根据粗钢产量及各主要钢材消费领域的用钢量,由一定的折损比例计算得出。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月23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中,将加快机械设备的更新,设备淘汰量的加大,同时加快汽车、家电等传统消费品行业的以旧换新,不仅增加了传统消费品的报废,同时制造业的加工废钢也将同步增加,这将使得我国社会钢铁积蓄量将逐年增加,废钢资源量也呈现增加趋势。根据相关资料可知,我国社会钢铁积蓄量逐年增加,2023年约126亿吨,2024-2060年将呈现增加趋势。
3、“反向开票”推动废钢行业规范发展
因此,近年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一直持续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建立部际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解决废钢领域相关问题,以促进释放资源供给潜力和加大加快回收利用。
在2024年1月3日,钢协在有关部门召开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研讨会上重点汇报了促进废钢利用的建议,在有关协会的建议下,讨论了通过“反向开票”解决再生资源领域进项税票问题,得到了国家的重视;3月1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明确,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5号公告),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以进一步提升废钢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收购废钢时取得发票的便利性。
“反向开票”对废钢行业促进影响分析
要点 |
相关内容 |
准入企业可以直接向废钢出售者“反向开票”,同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按照5号公告规定,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只需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即可成为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可直接向废钢出售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向开票”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可以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废钢出售者的个人所得税予以了明确,可大幅提高其规范意愿 |
按照5号公告规定,废钢出售者按照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按规定代办申报事项、缴纳代办税费。这在很大程度上对这些从业人员的收入合法性给予了保护,可大幅提高其规范的意愿,为他们配合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反向开票”创造了条件。 |
准入企业作为“反向开票”的执行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
按照5号公告的规定,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作为“反向开票”的企业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在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相关事项征得出售者的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②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③督促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底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并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④保障业务真实性,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相关信息以备查验;⑤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4、总结
综上所述,在国家大力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背景下,我国废钢资源量将加速释放,未来废钢资源增量可期。(W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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