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逐步完善,《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2021—2025年)》印发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逐步清晰,但同时也面临着局部海域综合治理亟待深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待提升等突出问题。
今年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之年,也是凝心聚力落实“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部署、稳中求进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的深化之年。
为此,海洋生态环境司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地方编制印发《“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过程中,明确将美丽海湾建设作为“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线和抓手,以海湾(湾区)为重要单元,构建国家、省、市、海湾分级治理格局,系统谋划、因地制宜、梯次推进海湾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美丽海湾建设,将“十四五”各项重点任务措施逐一分解落实到283个海湾(湾区)当中。
2022年,海洋生态环境司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抓好以下工作:一是以11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283个海湾(湾区)为重点,系统落实《“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有序实施规划明确的6项核心指标、44项重点任务和各项具体任务措施,统筹推进海洋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应对气候变化等;二是加快制定美丽海湾建设指标体系,指导地方“一湾一策”深入推进海湾综合治理和美丽海湾建设;三是继续组织开展美丽海湾优秀案例征集活动,总结凝练在全国推得开、立得住的好经验、好做法。
渤海、长江口—杭州湾和珠江口邻近海域三大重点海域是我国沿海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区、人海和谐共生的重要实践区。
入海排污口连通陆地和海洋,是污染物排海的重要途径,数量大、类型多、情况复杂、动态变化快,精细化管理的困难较大,是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难点。
不久前印发的《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从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严格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作出了系统部署,提出“2023年完成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和渤海海域排污口整治”等阶段性目标。
面对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海洋生态环境司将会同相关司局和沿海地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针对入海排污口数量大、情况复杂的特点,将推进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区域入海排污口排查,指导江苏、上海、浙江、广东、福建、广西、海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台账;二是针对精细化管理困难的问题,将加快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制定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技术导则,研究编制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指南、数据信息格式等配套文件,指导沿海地方切实做好入海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和分类监督管理。
海水养殖是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方式,但部分地区海水养殖的不规范发展对局部海域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排放标准制定和跟踪监测监管不够,监管业务体系仍不健全。为此,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
海洋工程项目和海洋倾废是沿海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重要抓手,但目前服务“六稳”“六保”的审批效能仍有提升空间,非法倾废等行为在部分地区依然多发频发。海洋生态环境司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自觉把海洋生态环保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是主动做好“六稳”“六保”的服务保障工作,实施《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2021—2025年)》,继续选划一批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依法依规加快海洋工程环评、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等审批事项办理;二是强化监管与执法协同,将继续与中国海警局开展“碧海2022”海洋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海洋倾废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2年,海洋生态环境司将继续坚持底线思维,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自觉,做到“三管齐下”:一是抓好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海洋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手册,研究制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制指南,组织各流域海域局制定海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二是加快能力建设,落实与中国海油合作框架协议,推动与中国海警局等单位以及相关涉海企业加强海上应急合作;三是做好应急演练,组织流域海域局及相关部属单位等开展应急演练和溢油应急计划质量检查。
内容转自中国经济网:原标题——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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