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电视剧网络剧摄制组生产运行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其中明确,演职人员的不当言行会对参演的电视剧网络剧作品造成负面影响,演职人员应按照合同规定自我约束,因其不当言行导致作品产生具体损失的(包括不限于停播、撤档、取消购片合同等),出品方(制作机构)有权追究其责任并索赔。
根据《规范》,剧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广电发〔2020〕10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广电发〔2018〕60号),严格落实《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坚决抵制不合理高片酬;严格规范电视剧片酬合同管理,严禁“阴阳合同”、“天价片酬”、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恶性竞争,不得以演员为唯一议价标准,坚决遏制索取和哄抬高片酬的不良行为。
演职人员署名方面,《规范》提出,演职人员在电视剧网络剧的署名方式、顺序、位置等由聘用合同约定,制作者应在与演职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就署名问题进行沟通和约定,规避争排位等署名纠纷的发生。
用工管理方面,《规范》明确演职人员在剧组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得再兼任其他剧组的工作。如遇出国访问、国家演出任务和参会领奖等重要事项必须离开剧组时,需提前报告并经制片人同意方可离组。剧组应建立演职人员职业道德考评制度,对于演职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且有确凿证据的,应向所属行业协会或相关部门反映。
此外,剧组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环境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自觉保护环境和文物,坚决制止破坏自然环境和国家文物等野蛮拍摄行为,做到文明拍戏。
内容转自中工网:原标题——两协会:演员因不当言行导致作品产生损失,出品方有权追责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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