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官网显示,近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养老金融的业务规则作出原则性规定,提出建立多元发展格局,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倡导银行保险机构稳步推进商业养老金融发展。
商业养老金融是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和促进其发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的举措之一。
《通知》一共十三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商业养老金融的发展理念,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发展相关业务,丰富产品供给。二是突出养老属性,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基本标准和原则。三是强调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披露信息,开展消费者教育,培育养老金融理念。四是对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组织实施、管理机制、费用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并明确了不规范业务的清理安排。
其中,《通知》提出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养老金融业务,向客户提供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风险保障等服务,逐步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多类产品供给、满足多样化需求的发展格局。
《通知》还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产品合同中与客户对特殊情形下的流动性安排作出明确约定,但不得以期限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变相缩短业务存续期限。
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应当简明易懂,不得包含与事实不符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业养老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在业务合作方面,《通知》要求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合作费用水平原则上不高于本机构其他同类型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符合《通知》规定的商业养老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可在产品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字样。其他金融产品不得在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样。
《通知》明确,银行保险机构经营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及时、准确、全面披露期限、费用、风险、权益等关键信息。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应当简明易懂,不得包含与事实不符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明确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范畴和属性,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坚持发展定位,明确发展方向,更好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YZX)
内容转自人民网:原标题——商业养老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银保监会发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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