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保监会获悉,为进一步丰富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供给,银保监会正在会同人民银行研究推出特定养老储蓄业务试点,初步拟由工、农、中、建四家大型银行在部分城市开展试点,单家银行试点规模初步考虑为100亿元,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专家认为,养老储蓄业务试点基于我国公众储蓄偏好来创新产品和服务,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养老金融产品供给,与养老理财产品、养老保险产品和养老基金产品等形成补充。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特定养老储蓄业务兼顾普惠性和养老性,产品期限长、收益稳定,本息有保障,可满足低风险偏好居民的养老需求。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三种类型,产品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档。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机构网点多,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丰富,存量客户群体庞大,在四大行率先进行养老储蓄试点,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具有养老储蓄需求的居民需求,最大限度地方便更多的居民办理养老储蓄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从产品期限上来看,养老储蓄最长期限达到20年,这也是目前传统存款产品所没有的定价期限。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出发,吸纳5到20年期限的养老储蓄将为商业银行提供超长期限、十分稳定的存款来源,对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将有一定利好。
今年以来,作为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之一,养老储蓄业务试点频频被提及。3月2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养老储蓄试点即将启动。3月4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支持商业银行研究养老储蓄产品,探索开展养老储蓄业务试点。5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提出建立多元发展格局,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倡导银行保险机构稳步推进商业养老金融发展。
不过,目前特定养老储蓄业务试点城市还未确定。有国有大行从业者表示,目前内部正在准备养老储蓄业务试点有关事宜,具体推出时间和试点地区还需待监管部门明确。对于产品定价,业内有分析认为,预计养老储蓄产品定价会参考凭证式储蓄国债,但利率会比后者高一些。
“在试点的基础上,应尽快总结试点经验教训,适时增加试点产品规模,并将试点扩大到其他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以更好地满足公众对养老储蓄的需求。”董希淼说。
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包括基本养老、企业(职业)年金和个人驶入快车道商业养老在内的养老保障“三个支柱”。但当前,第三支柱发展较为缓慢,占比过低,对养老的支撑不足。为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需要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障。
今年以来,我国商业养老金融业务驶入“快车道”。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由“四地四机构”扩展至“十地十机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至全国范围。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全国已16只养老理财产品发售,16.5万投资者累计认购420亿元。截至今年4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承保保单合计12万件,累计保费近9亿元。其中,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投保超过1.5万人。
“结合国外成熟经验和国内发展现状,我国应发挥银行体系、保险行业和资本市场的不同市场优势,加强行业协同与资源整合,探索新型养老产品和新兴养老模式,打造跨周期、长期限、多元化的资产配置模式和投资产品。”董希淼说,通过养老领域金融产品创新,开发专属的理财、储蓄、基金、信托等养老功能产品,发挥第三支柱养老保障的补充作用,更好地为养老领域提供丰富多元的金融服务。
“要调动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养老金融服务,提供养老群体所需要的长期养老保险业务,真正促进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多类产品供给,满足养老保险消费者多元化的需求。”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此前在2022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表示。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调查研究和业务监测分析,及时评估总结试点成效和经验,完善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业务规则,持续强化监管。同时,不断深化商业养老金融改革,持续开展养老金融消费者教育,规范和促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使改革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内容转自人民网:原标题——特定养老储蓄业务试点启动在即 专家:有利于丰富养老金融产品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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