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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审理认为,王某在2014年1月至5月期间在前一用人单位工作时未休年假,其入职物业公司之前已经具有10年以上的累计工作年限,故王某入职物业公司当年即可享受年假。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向王某支付了在物业公司全部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并实行一裁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