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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信息网络传播修订条例,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法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 网络版权问题或将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