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医药流通行业属于F门类“批发和零售业”,其中,医药代理及终端集采业务板块属于51大类“批发业”下的515中类“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医药零售业务板块属于52大类“零售业”下的525中类“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指引》(2012年修订),医药流通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F),其中医药批发板 块属于细分行业“批发业”(F51);医药零售板块属于细分行业“零售业”(F52)。
1、行业管理体制
部门 |
性质 |
职能 |
国家卫健委 |
主管部门 |
拟订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医疗 服务、卫生应急,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 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等 |
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 |
主管部门 |
制定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监督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药品质量安全,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主管部门 |
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基金,完善国家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平台,组织制定和调 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 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 内的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业和医疗费用等;制定定点医 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药店的医 疗保险定点服务管理,医保店的准入及审核;制定定点 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药店的 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管理,医保店的准入及审核 |
商务部 |
主管部门 |
拟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 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
国家发改委 |
主管部门 |
对医药行业的发展规划、项目立项备案及审批,对医药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
中国医药商业协 会 |
行业协会 |
推进医药流通行业自律,规范和完善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规范经营、诚信服务,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维护行 业、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2022年中国医药流通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发展现状与市场商机研究》显示,医药流通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须遵循国家医药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我国医药流通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类型 |
行业法规 |
颁布机构 |
实施时间 |
药品经营 管理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0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9年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19年修订 |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7年修正 |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6年修正 |
|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
原卫生部、海关总署 |
2012年修订 |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07年 |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06年 |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00年 |
|
药品经营 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7年修订 |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原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04年 |
|
食品经营 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8年修正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7年修正 |
医疗器械 经营管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年修订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8年 |
|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4年 |
|
医疗器械 经营许可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7年修订 |
零售药店 管理 |
《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商务部 |
2018年 |
零售药店 管理药品定价管理医疗机构设置 |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5年 |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
国家发改委、卫计委等七部委 |
2015年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6年修订 |
|
中医诊所备案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原国家卫计委 |
2017年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3、相关产业政策
为了细化和实现现代化医药管理措施,近年来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产业政策以保障医药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相关产业政策如下:
(1)一般性政策
行业政策名称 |
发文时间 |
发布机构 |
主要内容 |
《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深化医疗保 障制度改革的意 见》 |
2020年 |
中共中 央、国务 院 |
全面部署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工作,提出“1+4+2”的总体改革框架;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 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 疗保障制度体系;健全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四个机制;网上医疗服务供给和医疗保障服务两个支持 |
《关于推进新冠肺 炎疫情防控期间开 展“互联网+”医保 服务的指导意见》 |
2020年 |
国家医保 局、国家 卫健委 |
提出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 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 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鼓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购药服务,探索推进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直接结算,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医保政策和标准,分别由个人和医保基金进行结算,助力疫情防控 |
《药品网络销售监 督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 |
2020年 |
国家药监 局 |
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药品零 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 |
《关于促进“互联 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
2018年 |
国务院 |
提出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将互联网与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药品供应保障服务、医疗保障结算服务、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等领域相融合;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等发展目标 |
《全国零售药店分 类分级管理指导意 见(征求意见稿)》 |
2018年 |
商务部 |
到2020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明确主要任务 有:确定分类类别,根据现行法律法规, 按照经营条件和合规状况将零售药店划分为三个类别。制定分级标准,由低到高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 |
《关于进一步改革 完善药品生产流通 使用政策的若干意 见》 |
2017年 |
国务院 |
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 |
《全国药品流通行 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
2016年 |
商务部 |
到2020年,药品流通行业发展基本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形成统一开放、竞 争有序、网络布局优化、组织化程度和流 通效率较高、安全便利、群众受益的现代药品流通体系 |
《“十三五”深化医 药卫生体制改革规 划》 |
2016年 |
国务院 |
推动医药分开,采取综合措施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耗材间的利益链。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不得限制处方外流。探索医院门诊患者多渠道购药模式,患者可凭处 方到零售药店购药。推动企业充分竞争和 兼并重组,提高市场集中度,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经营。调整市场格局,使零售药店逐步成为向患者售药和提供药学服务的重要渠道 |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关于完善基本 医疗保险定点医药 机构协议管理的指 导意见》 |
2015年 |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 |
2015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文件要 求,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 查”,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
《推进药品价格改 革的意见》 |
2015年 |
国家发改委、卫计委等七部委 |
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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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票制、一票制
“两票制”即药品从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药品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再开一次发票,从而达到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的目的。国家 “两票制”的相关政策内容及涉及主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政策名称 |
文号 |
出台部门 |
主要政策内容 |
涉及主体 |
实施日期 |
1 |
《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 务》 |
国办发[2016]26号 |
国务 院 办公 厅 |
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在 全省范围内推行“两票 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 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 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
综合医改 试点 省份 公立 医院 |
2016.04.21 |
2 |
《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 行“两票制”的 实施意见(试行)》 |
国医改办 发[2016]4 号 |
国务院 医改 办 |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 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 购中推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 开 |
公立 医疗 机构 |
2016.12.26 |
3 |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改革 完善药品生产流 通使用政策的若 干意见》 |
国办发[2017]13号 |
国务 院办 公厅 |
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 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 鼓励其他地区实行“两票 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 国推开 |
公立 医院 |
2017.01.24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目前“一票制”仍属于探索阶段,“一票制”是指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生产企业自行或委托配送, 药品生产企业到医疗机构只开一次发票。202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 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到“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 直接结算”,一票制正式被提出。根据相关文件,鼓励实施一票制的相关省份为: 福建、湖北、陕西、山西、天津、广东、山东(部分城市)等省份。目前各省政策为鼓励一票制,并未强制执行。
(3)带量采购
“带量采购”指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开展招投标或谈判议价时,通过约定采购数量来降低采购单价,从而降低患者药费负担。关于“带量采购”的相关政策内容及涉及主体包括如下:
序号 |
政策名称 |
出台部门 |
主要政策内容 |
涉及主体 |
颁布日期 |
1 |
“4+7”城市药 品集中采购文 件 |
联合采购办 公室 |
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 门、广州、深圳、成都、 西安11个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集中采购,通过约定采购 量来实现药品降价 |
试点城市公立 医疗机构 |
2018-11-5 |
2 |
国家组织药品 集中采购和使 用试点方案 |
国务院办公厅 |
在前述11个试点城市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 实现药价降低,减轻患 者药费负担 |
试点城市公立 医疗机构 |
2019-1-1 |
3 |
联盟地区药品 集中采购文件 |
联合采购办公 室 |
扩大药品集中采购政 策至全国25个省份,要求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省(区)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
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军队及社会办医疗机构 |
2019-9-1 |
4 |
关于国家组织 药品集中采购 和使用试点扩 大区域范围的 实施意见 |
国家医疗保障 局、财政部和 卫生委等九部 门 |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推 广“4+7”试点集中带量 采购模式 |
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 加的医保定点 社会办医疗机 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
2019-9-25 |
5 |
关于做好当前 药品价格管理 工作的意见 |
国家医疗保障 局 |
推进形成合理的药品 差价比价关系,依法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建立健 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 管机制,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的价格招采工作 |
使用医保结算 的机构 |
2019-11-26 |
6 |
2019年安徽省 省属公立医疗 机构部分常用 药品及第二批 抗癌药集中带 量采购谈判议 价(试点)实 施方案 |
安徽省医药集 中采购服务中 心 |
本次带量采购实施范 围以省属公立医疗机 构作为试点,逐步推广 至全省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国有企业(含国 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 下 统 称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
公立医疗机构 |
2019-12-24 |
7 |
安徽省公立医 |
安徽省医疗保 障局 |
进一步完善未过评药 |
公立医疗机构 |
2020-7-17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4)药品零加成
药品“零价差/零加成”政策是指医疗机构在销售药品的过程中,以购入价
卖给患者,政策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政策名称 |
文号 |
出台部门 |
主要政策内容 |
涉及主体 |
实施日期 |
1 |
《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
国卫体改发[2017]22 号 |
国家卫计委会同财政部、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等部委 |
明确提出2017 年9 月30 日前,全国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 |
公立医院 |
2017.04 |
2 |
《关于巩固破 除以药补医成 果持续深化公 立医院综合改 革的通知》 |
国卫体 改发 [2018]4号 |
国家卫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 发改委、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提出对公立医院取消 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 收入,要严格按照当地立医院综合改革实 施方案确定的补偿途 径和比例执行,中央财 政在2018年-2020年 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县级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以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 |
公立医院 |
2018.03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5)“药店分级管理”
“药店分级管理”政策是指将药店分级别进行管理,对于不同级别的零售药店,允许其经营的药品种类有所差异,该政策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政策名称 |
文号 |
出台部门 |
主要政策内容 |
涉及主体 |
实施日期 |
1 |
《零售药店经营服 务规范》 |
- |
商务部 |
零售药店实行分级管理,用A级表示,由高到低分为:AAA级、AA级、A级。 |
零售药店 |
2012.12 |
2 |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7]13 号 |
国务院办公厅 |
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提升零售连锁率。 |
零售药店 |
2017.02 |
3 |
《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
国办发[2018]83 号 |
国务院办公厅 |
要求由商务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以及国家药监局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
零售药店 |
2018.08 |
4 |
《关于<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 |
国家商务部市 场秩序司 |
将零 售 药 店 由低 到 高 分为 一类、二类、三类三个等级,并 在此基础上,对二、三类药店由低到高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并对上述各类别零 售药店需满足的条件以及可经营药品类型作出相应规定。 |
零售药店 |
2018.11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6)“处方外流与医药分开”
“处方外流与医药分开”政策是指医院把处方单对外开放,患者可以自主 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 药,该政策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政策名称 |
文号 |
出台部门 |
主要政策内容 |
涉及主体 |
实施日期 |
1 |
《关于印发“十三五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规划的通知》 |
国发〔2016〕78号 |
国务院 |
推动医药分开,采取综合措施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耗材间的利益链。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 主动向患者提供,不得限制处 方外流。探索医院门诊患者多渠道购药模式,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
医疗机构 零售药店 |
2016.12 |
2 |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 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 政策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7〕13号 |
国务院办公 厅 |
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 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 患 者 凭 处 方到 零 售 药店 购药。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 |
医疗机构 零售药店 |
2017.01 |
3 |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 医保谈判药品“双通 道”管理机制的指导 意见》 |
医保发〔2021〕28号 |
医保局、国家 卫生健康委 |
明确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国家医保谈判药 品药品可通过定点零售药店和 定点医疗机构双渠道供应,患 者可自行选择药物购买渠道。 |
定点医疗 机构、定点 零售药店 |
2021.04 |
(7)“互联网+药品流通”
“互联网+药品流通”是指通过将互联网与医药流通领域的深度融合,实现药品流通模式的转型升级。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将外部需求信息与内部物流操作相结合,使企业在药品批发、物流配送、医药电商等方面实现高效率操作。 该政策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政策名称 |
文号 |
出台部门 |
主要政策内容 |
涉及主体 |
实施日期 |
1 |
《关于进一步改革 完善药品生产流通 使用政策的若干意 见》 |
国办发〔2017〕13号 |
国务院办 公厅 |
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 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 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 新兴业态。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 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 送”等新型配送方式。 |
药品流通 企业、零售 药店 |
2017.01 |
2 |
《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 意见》 |
国办发〔2018〕26号 |
国务院办 公厅 |
提出需要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 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 |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第三 方配送机构 |
2018.04 |
3 |
《促进健康产业高 质量发展行动纲要(2019—2022年)》 |
发改社会 〔2019〕 1427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 康委、医疗 保障局等21个部门 |
提出建立互联网诊疗处方信息与药 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 享的渠道,支持在线开具处方药品 的第三方配送。 |
零售药店 第三方配 送机构 |
2019.08 |
4 |
《关于推进新冠肺 炎疫情防控期间开 展“互联网+”医保 服务的指导意见》 |
- |
国家医保 局、国家卫 生健康委 |
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开具的处 方,可以在本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 药店配药。探索推进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直接结算。 |
定点零售 药店 |
2020.02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8)“医保控费”
近年来,为减少医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率,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医保控费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 组付费试点,继续推进按病种划分的多元复合医疗保险支付模式改革。医保控费是基本医保管理和深化医改的重要环节,是调节医疗服务行为、引 导医疗资源配置的重要杠杆。目前,关于医保控费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文机关 |
发布日期 |
主要内容 |
涉及主体 |
1 |
关于开展基本医 疗保险付费总额 控制的意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财政 部、卫生 部 |
2012.11.14 |
深化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结合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预算管理的全面 施行,开展基本医疗保 险付费总额控制 |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和 定 点 医 疗机构 |
2 |
关于控制公立医 院医疗费用不合 理增长的若干意 见 |
国家卫生 计生委等5部门 |
2015.10.27 |
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控制医疗费用总量 增长速度,合理调整医 疗服务价格,降低药品 和耗材费用占比,优化 公立医院收支结构 |
公立医院 |
3 |
关于尽快确定医 疗费用增长幅度 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 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2016.06.15 |
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不同类别医院功能定位、医疗服务需求增长等因素,立足实际,认真分析,科学测算,确定本地区年度医疗费用增长幅度 |
公立医院 |
4 |
关于进一步深化 基本医疗保险支 付方式改革的指 导意见 |
国务院办 公厅 |
2017.06.20 |
加 强 医 保 基 金 预 算 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国家选 择部分地区开展按疾病 诊断相关分组(DRGs) 付费试点,鼓励各地完善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 |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与 医 疗机构 |
5 |
关于国家组织药 品集中采购和使 用试点扩大区域 范围的实施意见 |
国家医保 局、财政 部、国家 卫生健康 委、国家 中医药局 |
2019.05.21 |
健全DRG付费的信息系统;制定用于医保支付的DRG分组;统一DRG医保信息采集;完善医 保支付政策和经办管理 流程;加强对医保定点 医疗机构的管理,进一 步完善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制度 |
药 品 生 产 企业、公立 医疗机构、 社 会 办 医 疗机构、医 保 定 点 零 售药店 |
6 |
深化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2019年 重点工作任务 |
国务院办 公厅 |
2019.05.23 |
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继 续推进按病种为主的多 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
医 保 经 办 机构、医疗 机构等 |
7 |
关于印发深化医 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 下 半 年 重点工作任务的 通知 |
国务院办 公厅 |
2020.07.16 |
推 进 医 保 支 付 方 式 改 革。推进按疾病诊断相 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和 按病种付费 |
医 保 经 办 机构、医疗 机构等 |
8 |
关于印发区域点 数法总额预算和 按病种分值付费 试点工作方案的 通知 |
国家医保 局 |
2020.10.14 |
将统筹地区医保总额预算与点数法相结合,实现住院以按病种分值付 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 |
医 保 经 办 机构、医疗 机构等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YYJ)
行业分析报告是决策者了解行业信息、掌握行业现状、判断行业趋势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调整,未来我国各行业的发展都将进入新阶段,决策和判断也需要更加谨慎。在信息时代中谁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谁将在未来竞争和发展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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