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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眼科专科医疗服务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医疗服务行业属于“Q卫生和社会工作”下的“Q83卫生”;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医疗服务行业属于“Q卫生和社会工作”中的“Q8415专科医院”行业,即眼科专科医疗服务行业。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1.1行业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2022年中国眼科专科医疗服务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全景调查与投资战略规划》显示,我国医疗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对从事医疗服务行业的企业履行部分监管职能。此外,中国医院协会、中 华医学会以及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是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负责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管理。

(1)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各地方机构,其在医疗服务行业领域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 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 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 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地方机构,其在医疗服务行业领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 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负责药品、医疗 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 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等。

(3)医疗保障部门

医疗保障部门主要为国家医疗保障局及各地方机构,其在医疗服务行业领域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等。

(4)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也是医疗服务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行业发展政策及定价相关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负责计量性医疗设备仪器的校验和质量管理工作,以及对产品质量监控和强 制检验、鉴定等。

(5)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民间性组织,与眼科专科医疗服务相关的协会有中国医院协会、中华医学会和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2、行业监管体制

在我国的医疗服务行业监管体制下,为了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监督与管理,我国对医疗机构设置、医护人员管理、医疗器械采购和使用、药品采购和使用、医保定点及支付、诊疗服务定价等方面进行管理与规范。

(1)医疗机构设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 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8年制定《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眼科医院管理规范(试行)》,规定中小型眼科医院(床位在20张至79张的眼科 医院)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

各类医疗机构按经营目的不同,被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其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 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 惠政策和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2017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 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已有医学影 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安宁疗护中心等 五类独立设置机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再制定独立设置的康复医疗中 心、护理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等机构的基本标 准及管理规范,拓展社会投资领域,推动健康服务业新业态发展。

综上所述,医院和门诊部都是为患者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是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两者均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 疗机构设置规划》。眼视光专科门诊部是眼科专科医院的重要补充。由于医疗机 构均存在一定的服务半径问题,在现有眼科专科医院一定距离的地区开设眼视光 专科门诊部,有助于扩大服务覆盖范围,以及强化品牌认知。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

近年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眼科专科医疗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利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医疗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

序号

名称

主要内容

颁布时间

1

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 管理条》

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 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2021年1月

2

国家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 用药管理暂行办》

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0年7月

3

全国人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 促进法》

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 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2019年12月

4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2019年8月

5

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 例》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发生重大医疗 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2018年7月

6

国家卫计委:《医师执业注册管理 办法》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2017年2月

7

国家卫计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2017年2月

8

国家卫计委:《医 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 量,保障医疗安全。

2016年10月

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 法》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 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互联网广告应当具 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 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2016年7月

10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016年2月

11

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 修订)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

2016年2月

1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 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 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 证明文件。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 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2015年12月

13

国家卫计委:《医疗机构从业人员 行为规范》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遵纪守法,依法执 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 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2012年6月

1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 法(试行)》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 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 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 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2011年10月

15

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卫生机构应 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2011年1月

16

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2009年6月

17

国务院:《护士条例》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2008年1月

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 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2006年11月

19

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2006年2月

20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 医师法》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组织实施。取得医师资格的,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经注册后才能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2005年8月

21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 例》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2003年10月

22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002年4月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我国医药卫生系统属于强监管行业,主要监管部门对行业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自律组织均进行长期、持续且严格的监督管理,上述法律法规目前对于约束 行业内的执业行为、规范行业内主要参与主体的执业方式和执业方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2)相关的政策

序号

名称

主要内容/对行业的影响

颁布时间

1

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 导意见(医保发〔2020〕45 号)

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协议管理;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优化“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强化“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措施。

2020.10

2

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 就业的意见(发改 高技〔2020〕1157号)

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进一步加强智慧医院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规范推广慢性病互联网复诊、远程医疗、互联网健康咨询等模式。

2020.07

3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

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购药服务;完善经办服务;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2020.02

4

国家卫健委等十部委:《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

(1)社会办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2)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3)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4)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5)全面实行医师、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制度。全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制度,推进护士区域注册管理。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6)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的覆盖面,社会办医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

2019年

6月

5

发改委、卫健委等十八部委:《加大 力度推动社会领域 公共服务补短板强 弱项提质量,促进 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的行动方案》(发 改社会[2019]160号)

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全科诊所,建立专业协作团队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 务。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在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中医、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 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 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督促各地落实社会办医疗机 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精简优化审批流程。

2019年1月

6

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 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9号)

(1)持续深化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协同推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应用。依托电子化注册系统,实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等事项网上办理,并提供进度查询、业务咨询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网上办理。(2)自2018年11月10日起,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时限由30日压缩至20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限由45日压缩至30日。医师执业注册和护士执业注册时限由20日压缩至12日。(3)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完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逐步实现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2018年11月

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 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

(1)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培育专业化优势。在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 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2)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动态调整相关 标准规范。根据群众健康需求和社会办医发展需要,完善眼科医院等部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4)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 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 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 购基金等,加强各类资源整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 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 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 系,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5)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办法,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 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 和多点执业。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 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鼓励公立医院建立完善 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制度,加强岗位管理,探索更加灵活的用人机 制。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 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各地要制定具体办法,切实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 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相关政策。(6)落实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的有关规定,医保管理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 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7)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的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 务。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 卫生用地供给。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 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2017年5月

8

国务院:《“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扩大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规模,优化健康服务业发展环境。健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督促各地落实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医院评审等方面对所有医疗机构同等对待的政策措施。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完善医疗资源规划调控方式,加快社会办医发展。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加强合作,共享人才、技术、品牌。到2020年,力争实现以下目标:1.构建上下联动、紧密衔接的眼病防治工作网络,不断提升眼病防治服务能力。建立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推动、参与眼病防治相关工作。2.县级综合医院普遍开展眼科医疗服务,90%以上的县有医疗机构能够

2016年12月

9

国家卫计委:《“十三五”全国眼健康规划(2016—2020年)》(国卫医函[2016]57号)

独立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3.开展眼病防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4.进一步提高CSR,到2020年底全国CSR达到2,000以上,农村贫困白内障患者得到有效救治。5.重点在儿童青少年中 开展屈光不正的筛查与科学矫正,减少因未矫正屈光不正导致的视 觉损伤。每个县均有合格的验光师提供验光服务。6.进一步加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等眼病的早期诊断与治疗,探索建立适宜工作模式。7.巩固消除致盲性沙眼成果。8.普遍开展早产儿视网膜病变防治培训,降低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发病率和致残率。9.开展低视力诊疗、康复工作,建立眼科医疗机构与低视力康复机构的合作、转诊工作机制。

2016年10月

10

国务院:《“健康 中国2030”规划纲要》

(1)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破除社会力量进入医疗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逐步扩大外资兴办医疗机构的范围。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支持保险业投资、设立医疗机构,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发展。(2)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形成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创新医务人员使用、流动与服务提供模式,积极探索医师自由执业、医师个体与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或组建医生集团。

2016年10月

11

国务院:《关于促 进社会办医加快发 展的若干政策措 施》(国办发[2015]45号)

(1)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 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 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 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2)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3)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 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4)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 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5)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 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在学术 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 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6)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

2015年6月

12

国务院:《全国医 疗卫生服务体系规 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

(1)社会办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社会办医 院可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公立医院形成有序竞争;可以提供高 端服务,满足非基本需求;可以提供康复、老年护理等紧缺服务,对公立医院形成补充。引导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对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办医院,应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完善规划 布局和用地保障,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社会 办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2)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站) 以及口腔疾病、老年病和慢性病等诊疗机构。允许医师多点执业。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引进和培养人才,提升学 术地位,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机构、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 联互通。

2015年3月

13

国家卫计委:《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 见》(国卫医发[2014]86号)

(1)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2)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3)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医疗机构同意医师多点执业后,应当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4)鼓励支持大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完善多点执业医师职称晋升办法。

2015年1月

14

国务院:《关于促 进健康服务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3]40号)

(1)各地要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2)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3)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3年10月

15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54号)

要及时公开医疗机构建设规划信息,允许社会资本参与新建医疗机构的竞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要注意发挥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作用,支持其与基层医疗机构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统一规划,使其与公立医疗机构具有相同的申报和评价机会。同时,积极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专科服务能力。

2011年6月

16

发改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鼓励 和引导社会资本举 办医疗机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

(1)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2)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 点范围;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 学术环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 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3)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

2010年12月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3)最近三年国家医保政策、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政策情况如下:

表一:

序号

名称

主要内容

颁布日期

1

医保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

大力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根据地方医保政策 和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内容确定 支付范围、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政策、支持“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

2020年10月

2

医保局:《关于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45号)

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疗服务透明度,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用1-2年的时间,将统筹地区医保总额预算与点数法相结合,实现住院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建立起现代化的数据治理机制,形成数据采集、存储、使用的规范和标准。逐步建立以病种为基本单元,以结果为导向的医疗服务付费体系,完善医保与医疗机构的沟通谈判机制。加强基于病种的量化评估,使医疗行为可量化、可比较。

2020年10月

3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 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 保发〔2020〕40号)

统一异地就医转出流程、规范异地就医结算流程和待遇政策、 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和医保管理服务、切实加强就医地监管、 强化异地就医资金管理、打造便民高效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2020年9月

4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 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 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

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随试点探索深入,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

2020年9月

5

医保局:《关于建立医药 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

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包括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正确运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共同推进信用评价制度建设。

2020年8月

6

医保局、财政部、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

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自2021年参保年度起,全国参保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实时查询,参保信息质量明显提升;到2025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中有升,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2020年8月

表二:

序号

名称

主要内容

颁布日期

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 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

到2025年,基本建成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实现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常态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2020年6月

8

医保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细分组方案(1.0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29号)

CHS-DRG细分组是对《国家医疗保障DRG(CHS-DRG)分组方案》376组核心DRG(ADRG)的进一步细化,是DRG付费的基本单元,共618组。各试点城市要参考CHS-DRG细分组的分组结果、合并症并发症/严重合并症并发症表(CC&MCC表)、分组规则、命名格式等,制定本地的DRG细分组。根据实际情况,试点城市也可直接使用CHS-DRG细分组开展本地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

2020年6月

9

医保局、财政部、卫健委、税务局、国务院:《关于 高质量打赢医疗保障脱贫 攻坚战的通知》(医保办 发〔2020〕19号)

坚定决胜医疗保障脱贫攻坚的信心决心、全力确保农村贫困人 口应保尽保、稳定巩固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坚决攻克深度贫困地区堡垒、从严从实做好问题整改、持续优化监管和经办服务、做好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接续衔接。

2020年4月

1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 意见》

到2025年,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管理服务优化便捷,医保治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

2020年2月

11

卫健委:《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903号)

合理用药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合理用药考核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合理用药考核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核工作落实到位。

2019年

12月

12

国务院:《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医改发〔2019〕3号)

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总结改革经验,推进实施以下政策措施,促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放大改革效应,更好推动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有序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优先将原研药价格高于世界主要国家和周边地区、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大等品种,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等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研究出台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的政策文件。在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基础上,探索逐步将高值医用耗材纳入国家组织或地方集中采购范围。

2019年11月

13

医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

衔接完善现行药品价格政策、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的价格招采工作、加强组织实施。

2019年11月

14

医保局:《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 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6号)

坚持统分结合,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DRG付费体系,严格执行《分组方案》,确保26个主要诊断分类(MDC)和376个核心DRG分组(ADRG)全国一致,并按照统一的分组操作指南,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细分DRG分组(DRGs);贯彻落实标准,做好基础数据质量控制;组建专家队伍,提供技术支撑,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组技术指导组。

2019年10月

15

国务院:《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 通知》(国办发〔2019〕37号)

理顺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体系,完善高值医用耗材全流程监督管理,净化高值医用耗材市场环境和医疗服务执业环境,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高值医用耗材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形成高值医用耗材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

治理格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

一步减轻;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规范化管理,明确治理范围,将

单价和资源消耗占比相对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作为重点治理

对象。

2019年7月

表三:

序号

名称

主要内容

颁布日期

16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

督促指导各地建立有利于理顺比价关系、优化收入结构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继续推进按病种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组织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省级示范区建设,支持先行先试、积累经验。继续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国家平台和省统筹区域平台建设。改造提升远程医疗网络。指导地方有序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确保医疗和数据安全。及时总结评估“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尽快形成规范健全的制度。深入推进基层中医馆信息平台建设。

2019年6月

17

国务院:《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

通过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对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进行考核。通过医疗质量控制、合理用药、检查检验同质化等指标,考核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不再使用药占比进行考核。

2019年1月

18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

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2019年1月

19

医保局:《关于申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3号)

按照“顶层设计、模拟测试、实施运行”三步走的工作部署,通过DRGs付费试点城市深度参与,共同确定试点方案,探索推进路径,制定并完善全国基本统一的DRGs付费政策、流程和技术标准规范,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

2018年12月

20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18〕18号)

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医疗保障受益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更加有力。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制度全覆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基本医保待遇政策全面落实,保障水平整体提升,城乡差距逐步均衡。大病保险加大倾斜力度,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并取消封顶线。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确保年度救助限额内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对特殊困难的进一步加大倾斜救助力度。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减轻农村贫困人口目录外个人费用负担。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不断优化,医疗费用结算更加便捷。

2018年9月

21

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 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8号)

加强统筹规划,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以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为重点推进分级诊疗区域分开、以县医院能力建设为重点推进分级诊疗城乡分开、以重大疾病单病种管理为重点推进分级诊疗上下分开、以三级医院日间服务为重点推进分级诊疗急慢分开、完善保障政策、加强组织实施。

2018年8月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Y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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