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结合天津市实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
1、重点任务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做到城市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更新改造结果让群众满意,为人民创造更加幸福的美好生活。
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重点任务
细分任务 |
重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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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房屋改造提升 |
保护类 |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保护性建筑,从保护城市空间肌理角度,积极开展整修,改善居住条件,留住城市历史记忆。 |
改建类 |
针对建筑结构具有保留价值的非保护性建筑,通过调整房屋内部空间布局或外部扩建,增加独用厨卫设施实现成套化,并可扩大公共空间,提升建筑舒适性,保护城市肌理和建筑风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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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类 |
针对建筑结构差、安全标准低等不具有保留价值的非保护性建筑拆除重建,通过适当提高开发建设强度、增加居住建筑面积实现成套化,或者通过对原住户重新安置彻底改善居住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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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改造提升 |
基础类 |
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包括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其中,改造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以及对房屋抗震加固设施(外檐圈梁、构造柱、拉杆等)进行维修、恢复或补强。 |
完善类 |
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其中,改造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包括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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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类 |
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具体为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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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 |
对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区域内进行的城市空间结构调整、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风貌塑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等综合整治、拆除重建或两者兼顾的规划建设活动,主要包括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包含相应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中村等存量片区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市、区人民政府主导的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和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2、相关政策汇总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天津高质量发展,天津市相继推出多方面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顺利进行。
天津市老旧小区改造相关政策汇总
相关政策 |
重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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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政策 |
放宽规划指标 |
各类更新改造项目经充分论证后可依法依规适当放宽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允许建筑高度适度提高,但各类用地容积率原则不应突破《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要求。在满足安全、环保要求前提下,增加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规模可不纳入地块容积率计算。道路红线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现有道路控制,绿地率按照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建筑密度按照不高于现状水平控制,建筑规模增加应不大于现状权属建筑规模的15%。 |
优化建设管理 |
老旧房屋改造提升改建类和城市更新综合整治类项目建筑退线应与周边建筑退让协调,日照、消防不应低于现状水平,且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采光、通风、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燃气等要求,经充分论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可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区域统筹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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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保护措施 |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非保护性老旧房屋,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尊重街区整体格局和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创新性更新改造、持续利用。因历史风貌保护等原因,在老旧房屋改造提升项目地块内难以增加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或为城市更新项目额外提供公共绿地、广场的地块,可以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实行异地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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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 |
支持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更新 |
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维持原供地方式;土地用途变更为经营性用途或新增建筑面积用于销售产权的,按照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收益,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其中涉及国家支持发展的各类产业情形的,可适用在5年过渡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 |
支持存量闲置用房利用 |
各类更新改造中,土地使用权人单独或以入股、出租等方式联合其他市场主体,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兴办国家支持发展的各类产业的,可在5年过渡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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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
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同意的前提下,各类更新改造项目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存量土地可以一并纳入更新改造范围。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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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探索供地政策 |
研究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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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财税政策 |
老旧房屋改造提升项目 |
补缴的土地收益,在计提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贴建设项目资金。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老旧房屋改造提升的支持力度,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更新后的房屋增加面积部分交纳改造成本费的,可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
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 |
市级财政通过中央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结合市级财力情况,给予各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适当补助。资金来源和税费减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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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项目 |
可多渠道筹集资金,多方筹措项目资本金,研究纳入更新范围的国有资产注入等支持措施。依法依规给予城市更新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等支持。由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等金融机构担任金融服务总协调人、银团总牵头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对天津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金融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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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策 |
盘活存量资源 |
合理疏解改造提升老旧房屋居住人口,减轻更新房屋使用强度,更好改善全体住户居住条件,满足群众住房需求。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盘活可利用的保障房或空置商品房作为老旧房屋改造提升腾迁安置房源。棚改剩余安置地块和安置房源可用于老旧房屋改造提升腾迁安置使用。 |
支持公有住房出售 |
老旧房屋改造提升后的房屋单套面积增加的,由房屋产权单位(产权人)、承租人按照改造协议的约定交纳改造成本费,维持原房屋产权类别不变。改造提升后的房屋为成套住房且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可按照房改售房政策向承租人出售产权。改造提升后的增量房屋和腾空房屋,在安置回迁住户基础上有剩余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转让房屋使用权或产权。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YYJ)
相关行业报告请参考《中国老旧小区改造行业发展现状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2022-20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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