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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浙江省助企纾困举措 包括八个方面共45条政策

2022226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于202231日起施行。《意见》包括八个方面共45条政策,通过“五个聚焦”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保障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力争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负3000亿元。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统筹加大纾困帮扶资金精准支持力度。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安排中小企业纾困帮扶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纾困帮扶力度。鼓励各市、县(市、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社会效益好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可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针对性纾困支持。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31231日。(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落实落细降准、降息政策,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深化“央行浙里贷”应用,不断提升央行资金直达性、精准性,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小微、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制造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做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转换接续工作,2022年起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3630日;其他政策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3.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督促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授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大力推广“企业码”“贷款码”,实现银企精准高效对接。深化“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继续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目标。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4.升级保就业保市场主体融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双保”助力贷。不局限于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更多暂遇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5.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无还本续贷措施。强化对优质、诚信小微企业的激励,完善小微企业“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广“信易贷”平台应用,实现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抵质押手段线上运用,开展大数据精准对接、风险控制管理、批量化营销。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6.深化“浙科贷”“创新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引导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和融资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提升金融供需匹配性。(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7.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加大银行机构对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8.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继续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海关关税、旅游服务质量等领域深化保险机制运用,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进投标保证保险线上办理,逐步推进设区市对接。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9.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扩大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不高于1%,支持保就业保民生。出台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方案,降低企业汇率避险准入门槛。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21231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担保集团)

二、减轻企业用能负担

10.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312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11.保障制造业中小企业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12.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312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持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3.落实稳岗就业政策。加大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4.落实缓减工会经费政策。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21231日。(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15.加强中小企业员工住房保障。在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边中小企业员工开放入住,租金参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

四、加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6.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提升通关效率;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高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7.化解订箱难运价高难题。评估现有集装箱空箱调运补贴政策。加强政策储备,应对“一箱难求”“一舱难求”问题,力争集装箱数量保持增长。建立国际集装箱市场常态化监测应对机制。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31231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港集团)

18.增强海港服务能力。发挥宁波舟山港国际大港优势,加强与班轮公司协调对接,争取更多运力舱位供给,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指导省海港集团等新增运力,增开东南亚等航线。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31231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海港集团)

19.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海港集团)

五、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

20.持续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深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21.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另行发文明确。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312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人防办、省药监局)

22.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312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六、加大稳企业主体支持力度

23.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开展大宗商品价格监测,畅通线上线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大宗商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推动期货公司深化对中小企业的风险管理服务,探索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等多种业务模式,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服务,鼓励各地对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

24.鼓励企业抓先机促生产。在确保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增加2022年一季度生产安排。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政策,鼓励企业提升产能利用水平。(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5.鼓励企业员工坚守岗位。鼓励企业通过发放留岗红包、过年礼包等方式,吸引外地员工留在当地过年,保障春节期间正常生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6.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建立全省产业链供应链运输保障工作机制,在确保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对产业链链主企业和关键核心企业生产急需物资的运输需求给予保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27.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原则上不低于20%;降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继续执行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312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8.加强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支持。扩大信保统保平台覆盖面,加大出口信保补助力度,优化全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政策,平台整体费率水平比2021年下降10%以上。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31231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29.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落实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各市、县〔市、区〕政府)

30.优化能耗“双控”制度。全面落实原料用能抵扣政策,对原料用煤、用油、用天然气,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地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31.稳定企业合理用能预期。制定能源保供方案,做实做细能源电力保供工作。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前提下,做好符合能耗强度要求工业企业等电力用户用电保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信厅)

32.实施工业稳增长激励。建立“目标分解、月度晾晒、专班攻坚”工作机制,对工业稳增长成效明显地区给予督查激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七、加大制造业项目建设扶持力度

33.组织实施万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省级财政安排新增4亿元专项资金,聚焦重点高碳行业、传统制造业,支持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新能源应用技术改造、工业园区降碳工程。(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34.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力度。加大省产业基金投资力度,通过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地方紧扣“415”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与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招引落地一批制造业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35.推进在建项目投产达产。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省级下达地方的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可实行先兑付再验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36.实施先进制造业投资专项行动。加强重大制造业项目要素保障,发挥全要素精准直达最优项目机制作用,精准支持一批数字经济、新材料、高端装备、生命健康、海洋经济等领域制造业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37.实施“新星”产业群培育行动。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和其他新兴领域,加强政策集成,促进产业链塑造、产业技术融合、产业生态构建,支持一批具有技术领先性和国际竞争力的百亿级“新星”产业群发展。(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8.实施龙头企业保链稳链工程。加强龙头企业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实行“一企一策”“重大事项直通车”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发挥“链主”作用。建立“链长+链主”协同机制,推动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合力优化稳定产业链。(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39.支持山区26县“一县一业”发展。实施山区26县“一县一业”提升发展行动,允许符合条件的项目预支用地指标,支持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八、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40.加大技术改造财政支持力度。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对以“专精特新”为重点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各地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费用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鼓励各地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商分区域、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对迁建、扩建进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41.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充分发挥“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和“隐形冠军”企业的优势和作用,聚焦关键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基础软件及高端工业软件,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加大对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42.加大首台套提升工程实施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落实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将首台套产品认定奖励扩大到首批次新材料,完善首台套保险分档阶梯补偿机制,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项目,地方可对企业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套装备按照其总价或者租赁费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额。(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3.加大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力度。持续加大高校和大型国有企业开放实验室的力度,为企业利用实验室资源开展质量检验、研发测试、标准验证等活动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44.鼓励企业培养产业技术技能人才政策。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联合设立现代产业学院、联合培养工程硕士等,探索开展“订单式”工程师硕士、博士培育项目试点,发挥企业及社会组织在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的作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45.加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落实。各地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开展“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落实情况考核评价。(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本意见自202231日起施行。涉及自202211日起执行的部分政策,按照本意见中的执行期限执行。(shz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请参考《中国工业行业现状深度分析与发展前景预测报告(2022-20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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