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中国生育保险行业发展趋势研究与未来前景分析报告(2022-2029年)》显示,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我国生育保险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文件名称 |
发文时间 |
发文部门 |
相关内容 |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 |
2021-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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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着力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继续坚持“突出重点、补齐短板、优化结构、鼓励创新”的调整思路。 |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 |
2020-12-25 |
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
2019-08-27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
2019-07-20 |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
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19-03-09 |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7 年版)的通知 |
2018-02-16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
2015-09-19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各市(地)在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时 , 要协同推进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要以市(地)为统筹地区,统一生育保险政策,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数据中心整理(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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