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纤的全名是化学纤维,指的是用天然的或人工合成的高分子物质为原料制成的纤维。根据原料来源的不同,可分为以天然高分子物质为原料的人造纤维和以合成高分子物质为原料的合成纤维。
国家层面化学纤维行业相关政策
近些年来,为了促进化学纤维行业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搭建绿色发展促进平台,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业化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推动提高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皮革等行业绿色化水平。
国家层面化学纤维行业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主要内容 |
2022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关于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实施意见 |
鼓励纺织企业开展绿色设计,提高纺织品易拆解、易分类、易回收性。制定纺织品材质分类指南,鼓励生产企业依据指南在纺织品上设置包含面料材质信息的可视化标签或可机读无线射频识别标签,提高废旧纺织品分拣效率和准确性。 |
2021年 |
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搭建绿色发展促进平台,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业化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推动提高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皮革等行业绿色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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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四部门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
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共享制造、智能制造,支持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加快实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绿色化改造。 |
2019年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
推动中心区重化工业和工程机械、轻工食品、纺织服装等传统产业向具备承接能力的中心区以外城市和部分沿海地区升级转移,建立与产业转移承接地间利益分享机制,加大对产业转移重大项目的土地、融资等政策支持力度。 |
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 |
研究制定金融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引导疆内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向纺织服装产业倾斜。贯彻落实国家和新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纺织服装中小微企业发展; |
2015年 |
国务院 |
关于严格控制棉纺、毛纺生产能力和加强化纤生产能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
必须加强化纤抽丝和化纤聚合体生产能力的计划管理。今后,凡是增加化纤抽丝和化纤聚合体生产能力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含“三资企业”),都必须在国家计划之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经)委报纺织部核准后,再按项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
2013年 |
国务院 |
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化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今年计划内和“配额”进口的化纤,经贸部要抓紧组织落实,力争完成计划,满足生产和市场需要。今年如国外货源有可能,国内市场有需要,将由国家统一组织计划外进口。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数据中心整理
地方层面化学纤维行业相关政策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中国化学纤维行业发展趋势研究与投资前景分析报告(2022-2029年)》显示,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化学纤维行业发展,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推进化学纤维产业发展,如《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等。
地方层面化学纤维行业相关政策
省市 |
发布时间 |
政策名称 |
主要内容 |
湖北 |
2021-11-14 |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渔业退水、化学纤维、制药、涂料和粘胶剂、工业窑炉、生活垃圾焚烧、生物质锅炉等排放标准的制(修)订,推动污染地块风险评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管理规程的制(修)订。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
陕西 |
2018-04-04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
制定区域差别化的排放标准,控制渭河、延河、无定河和汉江、丹江、嘉陵江“三河三江”等重点流域干流沿岸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新上项目建设。 |
湖北 |
2017-06-01 |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严格控制长江中游、汉江中下游、清江、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等干流沿岸的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制浆造纸等项目。 |
北京 |
2017-04-12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当标注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标识;其中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或填充物原料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标识中对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说明。 |
江苏 |
2021-08-16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
加快研发纳米纤维、智能纤维、生物医用纤维等前沿纤维新材料,鼓励开发高仿真、舒适易护理、高效阻燃等功能纤维以及生物基聚酯、聚乳酸纤维等生物基化学纤维和再生聚酯纤维等绿色纤维,提高聚酯、锦纶、粘胶等常规纤维的差异化、功能化和舒适性水平。 |
2010-08-26 |
《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 |
促进纤维产品行业的发展,提高纤维产品质量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数据中心整理(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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