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台湾省贸易主管部门、法规及政策情况

1 贸易主管部门

台湾主管贸易的部门为“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海关方面由“财政部关务署”主管,商检方面由“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主管。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职责为:国际贸易政策的研拟、贸易推广及进出口管理事项。目前重点工作包括:

1)贸易政策、法规的研拟与执行;

2)参与国际经贸组织

WTOOECDAPEC)活动;加强双边经贸关系;

3)贸易谈判、咨商与争端的处理及协调;

4)推动商签经济合作协议;处理ECFA后续协议及经合会相关业务;推动商签台欧ECA;推动台湾加入TPP业务;

5)货品输出入及进出口厂商管理辅导;办理贸易安全与管控事宜;

6)促进对外贸易,拓展海外市场;创造有利于外贸发展的环境,包括国际展馆的兴建与贸易无纸化、便利化的推动,全球经贸信息网站的建设;

7)驻外商务机构的联系与协调;

8)办理贸易相关业务的法人和团体的联系与辅导。

 

2 贸易管理体系

台湾的贸易规定分为四类:基本规定、输入规定、输出规定、对大陆贸易规定。

基本规定包括“贸易法”和“贸易法实行细则”等22项;输入规定包括货品输入管理办法24项;输出规定包括货品输出管理办法13项;大陆贸易有关规定包括台湾与大陆贸易许可规定等24项。

 

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19778月起,台湾逐步开放大陆物品进口,由农工原料逐渐扩大到劳动密集产业的产品,如零组件、半成品及成品。在农业产品方面,采用正面表列方式办理;在工业产品方面,于19857月实施大陆工业产品负面清单措施。但自198741日起,台湾对大陆物品进口管理,由农、工产品正负面清单并列的方式,改为依照《台湾地区进出口货品分类表》办理,另将有条件准许输入的大陆物品以正面清单的方式编印《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规定汇总表》,继续朝着扩大开放的方向办理。

 

【对大陆贸易管理办法】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主要规定如下:

第一,台湾地区与大陆贸易,指两地区间物品的输出入行为及有关事项。前项物品,包括附属其中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已立法保护的知识产权。从事第一项的贸易行为,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及有关规定取得许可或免办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大陆物品,除下列各款规定外,不得输入台湾:

1)主管机关公告准许输入项目及其条件的物品;

2)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艺术品、民俗文物、艺术品、文化资产维修材料及文教活动所需的少量物品;

3)自用的研究或开发用样品;

4)按照大陆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规定准许输入的物品;

5)供学校、研究机构及动物园用的动物;

6)保税工厂输入供加工外销的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的物品;

7)加工出口区及科学工业园区厂商输入供加工外销的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的物品;

8)医疗用中药材;

9行政院新闻局许可的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

10财政部核定并经海关公告准许入境旅客携带入境的物品;

11)船员及航空器服务人员依照规定携带入境的物品;

12)两岸海上渔事纠纷和解赔偿的渔获物;

13)其他经主管部门项目核准的物品。

前项第2款、第3款、第6款及第13款物品的输入条件,由贸易局公告;第七款物品的输入条件,由加工出口区管理处或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公告的。第1项第1款以外的大陆物品,属关税配额项目的农渔畜产品者,不得利用台湾通商口岸报运销售至第三地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经由海运或空运转口者(不含海空联运及空海联运);经由岛外航运中心转运者。违反前项规定的物品,应退运原发货地。

关于台湾《有条件准许输入大陆物品项目》《大陆物品不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和《大陆物品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可在台湾“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网址下载

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749)。

 

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负责依据商品检验相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检验合格证书的核

(换)发及检验业务,委托相关机关

(构)、法人或团体办理,支付的费用从商品检验费用中扣抵。对需检验的商品,不符合检验规定的,不得运出厂场或进出口。

【检验商品种类】

1)区内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农工矿商品;

2)向区外出口的农工矿商品;

3)向岛内进口的农工矿商品。

【进口商品检验】

由标准检验机关根据检验需要,签发进口先行放行通知书,供通关用,并根据规定派员前往货物储存地点予以封存。待检商品未符合检验规定前,不得运出货物储存地点。

【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由标准检验机关依照国际公约所负义务,参照台湾标准、国际标准或其他技术法的规定;无地区标准、国际标准或其他技术法规的,由标准检验机关规定标准。

出口商品的规格与检验标准不同的,经贸易主管机关核准后,根据买卖双方约定的标准检验。进口或区内加工生产的商品如因特殊原因,其规格与检验标准,应先经“标准检验局”核准。

【检验证明认证】

“标准检验局”承认依照台湾与其他国家、区域组织或国际组织签订相互承认协议或协约所签发的试验报告、检验证明或相关验证证明。

【检验地点】

“标准检验局”所在地、进出口港埠或受委托的其他“政府机关”、法人或团体所在地。但经核准者,可在生产厂场或仓储地点进行检验。

【需要重新检验的商品】

经检验合格的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重行报验:

1)证书有效期过期;

2)包装改变或包装腐损,足致影响商品质量;

3)受水渍、火损或有显著毁损情形;

4)标示不符或混杂零乱;

5)产品经加工处理;

6)其他应受检验事项。

【检验费用】

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检验、审查、评鉴、登记及核发证照,应收取检验费、审查费、评鉴费、登记费及证照费。费率不得超过被检验商品市价的千分之三。但未达最低费用的,仍按最低费率计收。

【处罚】

对违反商品检验规定第11条或第12条有关规定,应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处以新台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检验商品提供虚假信息的,处以新台币15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检验规定还对其他违规行为,规定处以最低新台币1万元、最高新台币750万元的罚款。

【免检商品】

进口非销售的自用品、商业样品、展览品或研发测试用物品等商品,申报金额在1000美元以下,可申请免检。出口非销售的自用品、商业样品、展览品或研发测试用物品,申报的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的,准予免验。

商品金额没有超过进出口免检规定的,不准免检的进口商品:防爆马达、钢索、动力冲剪机械、吊钩及钩环、木材加工用圆盘锯、研磨机、额定功率在30千伏安(30kVA)以上的大型计算机。

 

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机构】

台湾“财政部关务署”为台湾海关政策规划、推动、督导及宏观管理政策拟订的机关,隶属“财政部”,掌理关税稽征、查缉走私、保税、贸易统计及接受其他机关委托代征税费、执行管制。

台湾海关管理的规定体系较健全,涉及的规定很多,主要有:“关税法”、“关税法实施细则”、货物通关自动化实施办法、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出口货物报关验放办法、货品输入管理办法、货品输出管理办法等。

【货物通关全面自动化】

台湾货物通关实行全面自动化,并依照《货物通关自动化实施办法》实施。为配合货物通关自动化的作业特性,厘清海关与各机关间对货物输出入管理的作业权责,台湾“关税总局”修订了《海关配合进出口贸易管理作业规定》

【出口报关】

出口报关应附文件:

1)装货单

Shipping OrderS/O;又称下货准单或订位单)或托运申请书

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Cargo Shipping Application;又称托运单);

2)装箱单

Packing ListP/L1份;

3)装柜明细表

Container Loading List1份;1份报单申报整装货柜2只以上时须提供本明细表;

4)输出许可证

Export PermitE/P)正本

(海关存查联);

5)发票或商业发票1——无输出许可证及其他价值证明文件时,应提供〔关税总局83627

83)台总局征字第01928号函〕;

6)货物进仓证明文件1份;

7)委任书1份;

8)型录、说明书或图样——配合海关查核需要提供;

9)海关协助其他机关代为查核的同意文件等——行政院环保署同意文件、行政院农委会渔业署同意文件等。

(已纳入贸易便捷化作业的签审文件,可免付);

10)申请冲退原料税者,应检附外销品使用原料及其供货商数据清表纸本1份,免计算机传输。清表如系外销品冲退原料税电子化操作系统制作,且上传成功;复经通关系统比对相符而核定通关方式者,不须检附该清表纸本;

11)其他——按照有关法令规定应检附者。

【进口报关】

进口报关应附文件:

1

(海运)小提单

Delivery OrderD/O;又称提货单)或空运提单——未联机申报者,应提供小提单或空运提单1份配合进口报单申报;但联机申报者免附

(根据海关为个案需要,轮船或航空公司应配合另行提供);

2)发票

Invoice)或商业发票

Commercial Invoice——应附1份;

3)装箱单

Packing ListP/L1份;散装、大宗或单一包装货物

(不论是否查验)均免附;2箱以上不是单一包装货物须提供装箱单;

4)装柜明细表

Container Loading List1份;1份报单申报整装货柜2只以上时须提供本明细表;

5)输入许可证

Import PermitI/P);

6)委任书1份;

7)货价申报书2份;

8)原产地证明

(书)

Certificate of OriginC/O);

9)型录、说明书或图样——配合海关查核需要提供;

10)进口汽车应加附《进口小客车应行申报配备明细表》1份;

11)其他——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应检附者。

【关税税率】

根据《台湾海关进口税则》和《台湾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台湾将进出口货物划分为98章,每章及其细分项货物都严格规定了不同的关税税率。台湾具体税则税率可通过台湾财政部关务署税则税率专区查询。

 

资料来源: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中国对外贸易行业发展趋势分析与未来前景预测报告(2022-2029年)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财富管理行业相关政策: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快财富管理转型

我国及部分省市财富管理行业相关政策: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快财富管理转型

为促进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提升专业能力本领,加强信托公司投研能力和财富管理能力建设,增强信息科技支撑保障作用。

2025年04月03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垃圾焚烧行业相关政策:积极参与大型垃圾焚烧炉等优势装备国际标准研制

我国及部分省市垃圾焚烧行业相关政策:积极参与大型垃圾焚烧炉等优势装备国际标准研制

为促进垃圾焚烧行业的发展,我国发布了多项行业政策,如2025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参与脱硫脱硝除尘、市政污水处理、大型垃圾焚烧炉等优势装备国际标准研制。

2025年04月02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信用评级行业相关政策: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

我国及部分省市信用评级行业相关政策: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

为推动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提出加强国际征信交流,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征信机构。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

2025年04月02日
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附我国及各省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附我国及各省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知识产权服务指对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等活动。

2025年04月01日
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附我国及各省份商业保险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附我国及各省份商业保险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为促进商业保险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探索与健康、养老照护等服务有效衔接。

2025年03月27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法律服务行业相关政策: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力度

我国及部分省市法律服务行业相关政策: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力度

近些年来,为促进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5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的意见》提出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力度,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2025年03月2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财产保险行业相关政策:探索推广新型家庭财产保险

我国及部分省市财产保险行业相关政策:探索推广新型家庭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2025年03月2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文旅行业相关政策:持续开展5G+智慧旅游应用试点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文旅行业相关政策:持续开展5G+智慧旅游应用试点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智慧文旅行业的发展,比如2025年1月北京市发布的《202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清单》提出促进文旅一体化发展,建立健全市级旅游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央地旅游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全市假日旅游工作机制,高质量建设北京智慧文旅平台。

2025年03月24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