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贸易主管部门
台湾主管贸易的部门为“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海关方面由“财政部关务署”主管,商检方面由“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主管。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职责为:国际贸易政策的研拟、贸易推广及进出口管理事项。目前重点工作包括:
(1)贸易政策、法规的研拟与执行;
(2)参与国际经贸组织
(WTO、OECD、APEC)活动;加强双边经贸关系;
(3)贸易谈判、咨商与争端的处理及协调;
(4)推动商签经济合作协议;处理ECFA后续协议及经合会相关业务;推动商签台欧ECA;推动台湾加入TPP业务;
(5)货品输出入及进出口厂商管理辅导;办理贸易安全与管控事宜;
(6)促进对外贸易,拓展海外市场;创造有利于外贸发展的环境,包括国际展馆的兴建与贸易无纸化、便利化的推动,全球经贸信息网站的建设;
(7)驻外商务机构的联系与协调;
(8)办理贸易相关业务的法人和团体的联系与辅导。
2 贸易管理体系
台湾的贸易规定分为四类:基本规定、输入规定、输出规定、对大陆贸易规定。
基本规定包括“贸易法”和“贸易法实行细则”等22项;输入规定包括“货品输入管理办法”等24项;输出规定包括“货品输出管理办法”等13项;大陆贸易有关规定包括台湾与大陆贸易许可规定等24项。
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自1977年8月起,台湾逐步开放大陆物品进口,由农工原料逐渐扩大到劳动密集产业的产品,如零组件、半成品及成品。在农业产品方面,采用正面表列方式办理;在工业产品方面,于1985年7月实施大陆工业产品负面清单措施。但自1987年4月1日起,台湾对大陆物品进口管理,由农、工产品正负面清单并列的方式,改为依照《台湾地区进出口货品分类表》办理,另将有条件准许输入的大陆物品以正面清单的方式编印《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规定汇总表》,继续朝着扩大开放的方向办理。
【对大陆贸易管理办法】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主要规定如下:
第一,台湾地区与大陆贸易,指两地区间物品的输出入行为及有关事项。前项物品,包括附属其中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已立法保护的知识产权。从事第一项的贸易行为,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及有关规定取得许可或免办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大陆物品,除下列各款规定外,不得输入台湾:
(1)主管机关公告准许输入项目及其条件的物品;
(2)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艺术品、民俗文物、艺术品、文化资产维修材料及文教活动所需的少量物品;
(3)自用的研究或开发用样品;
(4)按照大陆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规定准许输入的物品;
(5)供学校、研究机构及动物园用的动物;
(6)保税工厂输入供加工外销的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的物品;
(7)加工出口区及科学工业园区厂商输入供加工外销的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的物品;
(8)医疗用中药材;
(9)“行政院新闻局”许可的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
(10)“财政部”核定并经海关公告准许入境旅客携带入境的物品;
(11)船员及航空器服务人员依照规定携带入境的物品;
(12)两岸海上渔事纠纷和解赔偿的渔获物;
(13)其他经主管部门项目核准的物品。
前项第2款、第3款、第6款及第13款物品的输入条件,由“贸易局”公告;第七款物品的输入条件,由加工出口区管理处或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公告的。第1项第1款以外的大陆物品,属关税配额项目的农渔畜产品者,不得利用台湾通商口岸报运销售至第三地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经由海运或空运转口者(不含海空联运及空海联运);经由岛外航运中心转运者。违反前项规定的物品,应退运原发货地。
关于台湾《有条件准许输入大陆物品项目》《大陆物品不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和《大陆物品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可在台湾“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网址下载
(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749)。
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负责依据商品检验相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检验合格证书的核
(换)发及检验业务,委托相关机关
(构)、法人或团体办理,支付的费用从商品检验费用中扣抵。对需检验的商品,不符合检验规定的,不得运出厂场或进出口。
【检验商品种类】
(1)区内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农工矿商品;
(2)向区外出口的农工矿商品;
(3)向岛内进口的农工矿商品。
【进口商品检验】
由标准检验机关根据检验需要,签发进口先行放行通知书,供通关用,并根据规定派员前往货物储存地点予以封存。待检商品未符合检验规定前,不得运出货物储存地点。
【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由标准检验机关依照国际公约所负义务,参照台湾标准、国际标准或其他技术法的规定;无地区标准、国际标准或其他技术法规的,由标准检验机关规定标准。
出口商品的规格与检验标准不同的,经贸易主管机关核准后,根据买卖双方约定的标准检验。进口或区内加工生产的商品如因特殊原因,其规格与检验标准,应先经“标准检验局”核准。
【检验证明认证】
“标准检验局”承认依照台湾与其他国家、区域组织或国际组织签订相互承认协议或协约所签发的试验报告、检验证明或相关验证证明。
【检验地点】
“标准检验局”所在地、进出口港埠或受委托的其他“政府机关”、法人或团体所在地。但经核准者,可在生产厂场或仓储地点进行检验。
【需要重新检验的商品】
经检验合格的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重行报验:
(1)证书有效期过期;
(2)包装改变或包装腐损,足致影响商品质量;
(3)受水渍、火损或有显著毁损情形;
(4)标示不符或混杂零乱;
(5)产品经加工处理;
(6)其他应受检验事项。
【检验费用】
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检验、审查、评鉴、登记及核发证照,应收取检验费、审查费、评鉴费、登记费及证照费。费率不得超过被检验商品市价的千分之三。但未达最低费用的,仍按最低费率计收。
【处罚】
对违反商品检验规定第11条或第12条有关规定,应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处以新台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检验商品提供虚假信息的,处以新台币15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检验规定还对其他违规行为,规定处以最低新台币1万元、最高新台币750万元的罚款。
【免检商品】
进口非销售的自用品、商业样品、展览品或研发测试用物品等商品,申报金额在1000美元以下,可申请免检。出口非销售的自用品、商业样品、展览品或研发测试用物品,申报的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的,准予免验。
商品金额没有超过进出口免检规定的,不准免检的进口商品:防爆马达、钢索、动力冲剪机械、吊钩及钩环、木材加工用圆盘锯、研磨机、额定功率在30千伏安(30kVA)以上的大型计算机。
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机构】
台湾“财政部关务署”为台湾海关政策规划、推动、督导及宏观管理政策拟订的机关,隶属“财政部”,掌理关税稽征、查缉走私、保税、贸易统计及接受其他机关委托代征税费、执行管制。
台湾海关管理的规定体系较健全,涉及的规定很多,主要有:“关税法”、“关税法实施细则”、货物通关自动化实施办法、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出口货物报关验放办法、货品输入管理办法、货品输出管理办法等。
【货物通关全面自动化】
台湾货物通关实行全面自动化,并依照《货物通关自动化实施办法》实施。为配合货物通关自动化的作业特性,厘清海关与各机关间对货物输出入管理的作业权责,台湾“关税总局”修订了《海关配合进出口贸易管理作业规定》
【出口报关】
出口报关应附文件:
(1)装货单
(Shipping Order;S/O;又称下货准单或订位单)或托运申请书
(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或Cargo Shipping Application;又称托运单);
(2)装箱单
(Packing List;P/L)1份;
(3)装柜明细表
(Container Loading List)1份;1份报单申报整装货柜2只以上时须提供本明细表;
(4)输出许可证
(Export Permit;E/P)正本
(海关存查联);
(5)发票或商业发票1份——无输出许可证及其他价值证明文件时,应提供〔关税总局83年6月27日
(83)台总局征字第01928号函〕;
(6)货物进仓证明文件1份;
(7)委任书1份;
(8)型录、说明书或图样——配合海关查核需要提供;
(9)海关协助其他机关代为查核的同意文件等——如“行政院环保署”同意文件、“行政院农委会渔业署”同意文件等。
(已纳入贸易便捷化作业的签审文件,可免付);
(10)申请冲退原料税者,应检附“外销品使用原料及其供货商数据清表”纸本1份,免计算机传输。清表如系外销品冲退原料税电子化操作系统制作,且上传成功;复经通关系统比对相符而核定通关方式者,不须检附该清表纸本;
(11)其他——按照有关法令规定应检附者。
【进口报关】
进口报关应附文件:
(1)
(海运)小提单
(Delivery Order;D/O;又称提货单)或空运提单——未联机申报者,应提供小提单或空运提单1份配合进口报单申报;但联机申报者免附
(根据海关为个案需要,轮船或航空公司应配合另行提供);
(2)发票
(Invoice)或商业发票
(Commercial Invoice)——应附1份;
(3)装箱单
(Packing List;P/L)1份;散装、大宗或单一包装货物
(不论是否查验)均免附;2箱以上不是单一包装货物须提供装箱单;
(4)装柜明细表
(Container Loading List)1份;1份报单申报整装货柜2只以上时须提供本明细表;
(5)输入许可证
(Import Permit;I/P);
(6)委任书1份;
(7)货价申报书2份;
(8)原产地证明
(书)
(Certificate of Origin:C/O);
(9)型录、说明书或图样——配合海关查核需要提供;
(10)进口汽车应加附《进口小客车应行申报配备明细表》1份;
(11)其他——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应检附者。
【关税税率】
根据《台湾海关进口税则》和《台湾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台湾将进出口货物划分为98章,每章及其细分项货物都严格规定了不同的关税税率。台湾具体税则税率可通过台湾“财政部关务署”税则税率专区查询。
资料来源: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中国对外贸易行业发展趋势分析与未来前景预测报告(2022-20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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