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是指繁殖后代,女性怀孕在体内孕育后代并分娩,也指生长,养育;生日。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我国将出台重大政策举措。
国家层面行业相关政策
2021年为了缓解老龄化趋势,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措施。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2022-07-09 |
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做好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
202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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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
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人民群众用药保障需求、医保基金和参保人支付能力、医药产业发展等情况动态调整药品目录范围,努力实现药品目录结构更加优化、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支付更加管用高效、保障更加公平可及,推进医保药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 |
2022-05-20 |
国务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的通知 |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措施。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服务。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 |
2022-05-06 |
国务院 |
《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 |
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推动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全面落实企业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合理引导灵活就业农民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2022-03-28 |
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
2022-03-1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关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
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推动生育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
2021-07-20 |
国务院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
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市地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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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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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地方层面行业相关政策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中国产科医院行业现状深度研究与发展趋势分析报告(2022-2029年)》显示,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生育补贴制度发展,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推进生育政策落实,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中提出建立城乡生育补贴制度,提高妇女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贴水平。
省市 |
发布时间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上海 |
2021-06-11 |
《上海市妇女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 |
完善促进妇女生育的政策,进一步落实妇女生育的社会责任,提高生育妇女享有生育保险福利的比例,实现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宜。 |
建立完善生育支持、幼儿养育等家庭政策,减轻生养子女家庭负担。鼓励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儿童照料,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家庭为单位,向低保、低收入、单亲、失独、残障、服刑、因病致贫、遭受家庭暴力等困境家庭倾斜的社会福利和救助帮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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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
2021-03-10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
建立城乡生育补贴制度,提高妇女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贴水平。 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提升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生殖健康等服务水平,发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全面推行“托幼一体化”服务的发展模式,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
北京 |
2022-02-09 |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延长生育假、男方陪产假等制度,设立父母育儿假,综合利用保险、财政、薪酬等方式,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完善本市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广东 |
2021-08-13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
河南 |
2022-02-16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规划的通知 |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完善生育支持措施,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教育成本,释放生育潜能,稳定适度生育水平。提升家庭育儿能力,完善育儿休假制度,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依法保障生育人群合法权益。 |
海南 |
2022-06-23 |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完善创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严格落实《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等规定。综合利用保险等方式,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与个人生育情况脱钩。 |
严格落实《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中的未成年人医疗救助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完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通过开展执法专项检查等行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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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2022-06-10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妇女发展规划和云南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
健全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待遇保障制度。巩固提高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成效。 保障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等妇女群体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落实妇女在就业和失业期间生育医疗待 遇保障。参保职工符合政策生育三孩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 |
推动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减 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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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2022-05-20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
第三条 《条例》规定的假期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其中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Y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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