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电子商务是指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医药生产商、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第三方机构等以赢利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主体,凭借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主要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医药产品交换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
国家层面医药电商行业相关政策
近些年来,为了促进医药电商行业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2021/10/26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关于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网上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
2021/7/16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 |
优化医疗服务,参保群众可自主选择使用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医保经办服务网上办理,实现"掌上办""网上办""。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照线上线下公平的原则和医保支付政策,根据服务特点完善协议管理、结算流程,积极探索信息共享,实现处方流转、在线支付结算.送药上门一体化服务。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加快完善本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协议管理。畅通医保咨询服务渠道,加强智能知识库建设,向群众提供应答及时、咨询有效解决率高的专业化医保热线服务。积极探索医保服务事项“视频办"。 |
2021/4/5 |
国务院 |
《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
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 |
2020/12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的通知》 |
医疗机构要在持续改善线下医疗服务行动的同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拓展服务空间和内容,积极为患者提供在线便捷高效服务,以及随访管理和远程指导,逐步实现患者居家康复。互联网医院要与线下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之间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线上线下无缝衔接的连续服务。 |
2020/11/13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 |
2020/11/2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 |
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可以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支付。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地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的范围。 |
2020/4/7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以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为载体,在卫生健康领域探索推进互联网医疗医保首诊制和预约分诊制,开展互联网医疗的医保结算、支付标准、药品网售、分级诊疗、远程会诊、多点执业、家庭医生、线上生态圈接诊等改革试点、实践探索和应用推广。在教育领域推进在线教育政策试点,将符合条件的视频授课服务、网络课程、社会化教育培训产品纳入学校课程体系与学分体系,支持学校培育在线辅导等线上线下融合的学习模式。 |
2019/9/29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印发《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2019-2022年)》的通知》 |
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加快医药电商发展,向患者提供""网订(药)店取"、“网订(药)店送"等服务。 |
2019/2/11 |
商务部 |
《药品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
新修订《制度》分别对药品零售、医药物流、医药电商三个业态报表的指标设置和指标解释进行了修订补充,并对相关报表结构进行了调整。2018年年报适用新修订《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培训会议、发放材料、网络交流等多种形式,抓紧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药品流通企业和行业协会的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和统计工作人员开展指导培训,使其尽快熟悉报表相关变化。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地方层面医药电商行业相关政策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中国医药电商行业现状深度分析与未来前景预测报告(2022-2029年)》显示,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医药电商行业发展,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推进产业发展,如北京市发布的关于印发《大兴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中提出:全国数字医疗健康发展高地。引进和培育1-2家数字医疗健康领域的知名互联网平台企业,打通国内外线上线下医疗资源,形成数字医疗健康产业生态。推动1家以.上的医疗机构开通互联网诊疗服务。培育2-3家头部医药电商平台。
省市 |
发布时间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四川省 |
2019-11-26 |
关于支持成都市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项目政策按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主要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包括了一个项目的完整费用,由公立医疗机构制定价格的项目,不得因服务对象、服务区域不同制定不公平的价格标准。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互联网+“医疗服务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
广东省 |
2020-03-31 |
《关于支持互联网医疗机构开展门诊慢性病特定病复诊有关措施的通知》 |
支持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建设,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配合平台建设,推动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慢性病特定病药品供应工作。定点医药机构在确保药品安全前提下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配送机构为参保入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相应建立药品配送前核验机制。 |
2021-04-20 |
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88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
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方便广“大参保人就医购药。广东省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开展"互联网+"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医保服务等政策,要求各地在疫情期间积极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经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鼓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购药服务,落实”长处方"的医保报销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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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02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
自2021年开始,纳入监测的医院已达到99家,占广东省公立医院比重达到16%以上,省级、市级、县级医院占比约各占三分之一,既有综合医院,也有专科医院,还有民营医院,为进一步推进包括"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在内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夯实基础。下一步,广东省卫健委将继续配合推动明确和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最大限度发挥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体系建设效益,为群众提供更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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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
2021-07-09 |
关于印发《大兴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
全国数字医疗健康发展高地。引进和培育1-2家数字医疗健康领域的知名互联网平台企业,打通国内外线上线下医疗资源,形成数字医疗健康产业生态。推动1家以.上的医疗机构开通互联网诊疗服务。培育2-3家头部医药电商平台。 |
上海市 |
2021-09-29 |
《关于促进上海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零告企业与互联网医院、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动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及安全流转,培育医药电商新兴业态。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特殊管理药品以外的处方药。在保证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的条件下,进-步规范药品互联网零售服务。加强对"互联网+药品流通"相关网站、电子商务、直播平台监管,推动平台经济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治。 |
浙江省 |
2021-06-29 |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引导和支持药品流通"新批发+新零售”发展,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医药电商发展。巩固深化药品采购“两票制",规范票据使用和流转,依法加大对伪造.虚开发票.虛增价格、偷税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强化疫苗和药品追溯机制,实现疫苗和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一物一码",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和应急召回。建立药品追溯数据应用分析机制,对药品流通异常进行预警、分析和研判。 |
江苏省 |
2022-03-03 |
关于组织申报《江苏省信息消费重点领域创新产品(平台)推广目录》的通知 |
以互联网为载体,实现医疗、医药、医保、健康、养老等智能化在线服务平台,形成健康监护、远程诊疗、居家养老等生活服务应用场景的定制化解决方案,包括互联网医疗类(综合平台类、在线问诊、在线挂号.互联心理咨询)、医药电商等新业态。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Y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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