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分类,消防产品制造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5”。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消防产品制造业属于“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子行业,行业分类代码为“C3595”。
一、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理体制
1、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中国消防产品市场竞争态势研究与发展战略预测报告(2022-2029年)》显示,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组织拟定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公安消防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等。
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依法开展相关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技术鉴定等第三方合格评定工作,以及制订并实施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标准、实施规则、实施细则等工作。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2017 年2 月8日起开始开展相关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工作。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消防机构分别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本行业的行业协会为中国消防协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发展;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消防科技会议、展览、讲座,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产品等。
2、行业管理体制
根据现行《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要求,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目前主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目前,我国对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消防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自2019 年7 月29 日起,消防水带、喷水灭火产品、消防车、灭火剂、建筑耐火构件、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装备产品、火灾防护产品、消防给水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消防通信产品和部分火灾报警产品等十三类消防产品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其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和认证程序与原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保持一致,消防产品的自愿性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自愿性产品认证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认证程序基本一致,主要包括认证委托、资料审核、产品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评价及批准、获证后监督。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要求由应急管理部制定。消防产品的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消防产品技术鉴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资料审核、产品型式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评价及批准、获证后监督。
二、行业主要法规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相关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年4 月23 日修正) |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年12 月29日修正) |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8 月31 日发布) |
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4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122 号[2012]) |
规定了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强制认证消防产品等市场准入制度、消防产品的产品质量责任及义务和监督检查制度。 |
5 |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国家认监委15 号公告[2014]) |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6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修订)》(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 |
规定了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及程序,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
7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 年9 月1 日起施行) |
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等内容。 |
8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号[2001]) |
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安全责任及防火检查。 |
9 |
《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 年第36 号) |
取消气体灭火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灭火剂等十三类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 |
10 |
《关于对十三类消防产品开展自愿性认证工作的通知》(应急消评[2019]21 号) |
对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十三类消防产品(含部分火灾报警产品),立即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 |
2、行业主要政策
消防安全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十分重视消防安全,根据中国国情制定了一系列产业政策用以规范和扶持消防产业的发展。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2019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 |
强化工程设计安全监管,加强对结构计算书的复核,提高设计结构整体安全、消防安全等水平。 |
2019年 |
应急管理部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
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等。 |
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 |
加强对公共场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工作的监管,确保健身设施符合应急、疏散和消防安全标准,保障各类健身设施使用安全。 |
2020年 |
国务院 |
全国安全生产专項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
积极推广应用消防安全联网监测、消防大数据分析研判等信息技术,推动建设基屋消防网格信息化管理平台,2022年底前分级建成城市消防大数据库 |
2021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 |
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推进城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
2021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 |
健全村庄应急管理体系,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防汛、消防等救灾设施设备,畅通安全通道。 |
2022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 |
推进公共建筑消防设施达标建设,规划布局消防栓、蓄水池、微型消防站等配套设施。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强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应急避难功能。完善供水、供电、通信等城市生命线备用设施,加强应急救灾和抢险救援能力建设。 |
2022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
深入推进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强化消防车道建设管理,推进林区牧区防火隔离带、应急道路建设。 |
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 |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 |
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在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行,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增强防范火灾等事故能力。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Y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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