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相关法律制度。健全低保制度,完善低保审核确认办法,规范低保对象认定程序,提高科学性和精准度。持续分档或根据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行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加强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制度与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畅通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强化救助政策衔接,推进救助制度整合。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相关行业报告参考《中国数字社会行业现状深度分析与投资趋势研究报告(2022-2029年)》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低保标准制定办法,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区可在当地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3倍,并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照料护理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在盟市范围内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救助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强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低保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方法,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家庭财产限定标准或条件。加快民政与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金融、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和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共用,依法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机构提供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及财产信息的责任。合理丰富核对内容,不断完善核对系统,逐步开展全区联网的统一核对工作。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提高信息核对工作效率。加强核对系统与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协同,形成无缝衔接、精准高效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机制。
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拓展“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为有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增强困难群众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优化社会救助服务。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统-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旗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取消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落实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监督指导责任。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持续畅通社会救助热线,规范接听、受理、处置、反馈等服务流程,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救助。
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各级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同联动。充分发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作用,提升救助管理水平。配套完善救助管理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落实落户安置、源头治理等配套政策,强化站内照料职责,加强托养机构监管,切实保.障受助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置机制,减少不文明流浪乞讨现象。推进救助寻亲服务,充分利用智能化手段,发动社会力量,帮助滞留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推动符合条件的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并享受相应社会保障。推进源头治理,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减少反复流浪乞讨现象。
“十四五”时期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
1.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
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强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责任,提升保障条件。推动嘎查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嘎查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嘎查村(社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主动发现和协助申请、资源链接、政策信息、心理调适、转办转介、社会融入等相关服务。优化社会救助程序,取消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持续畅通社会救助热线,逐步实现全区联通。 |
2.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体系 |
推动设施设备落后的盟市,以及尚无救助管理设施或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省市交界、救助量大的旗县(市、区),新建或改扩建救助管理设施,配齐相关设施设备。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或救助管理站,实现救助管理服务网络覆盖全部旗县(市、区)。 |
资料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观研天下数据中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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