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在电池领域的立法行动始于2006年的《电池指南》(BatteryDirective)。该指南为欧盟第一份对电池的定义与处理做出指导性规定的文件,其中将电池划分为可移动、纽扣、车用、工业、报废电池、电池包等种类,明确了各电池的技术特征。同时,《电池指南》要求电池的生产厂家建立回收机制,并提出了电池回收率达到45%、电池回收效率达到50~75%的初步要求。但该文件并非强制性规定,涉及回收机制的条款缺少细则与落地指南,且要求企业承担的责任较少,对电池企业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的帮助有限。
与《电池指南》相比,2020年提出的《新电池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针对电池产品的回收与重复利用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并以强制性规章制度的形式对电池厂商提出一系列要求。在新能源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草案针对电池产品的分类做出修正,为EV电池专门设立类别,并通过设置5kg的重量标准将其与工业电池区分开。从电池回收层面看,草案将电池回收率目标上调至70%~85%,并首次针对钴、铜、镍、铅、锂等重要原材料单独提出70%~95%的回收率要求。为确保废旧材料回收后可继续投入使用,法案规定EV、汽车、工业电池自2027年起需在技术文件中主动披露产品所使用的回收原材料的比例,并于2035年之前达到欧盟制定的回收原材料使用比例要求。此外,草案引入了电池的第二次生命这一概念,规定电池首次使用结束后不归类为废品,并将符合产品标准的重制电池(SecondLife)定义为新产品,从多方面推动电池厂家开展电池回收工作。
2006年与2022年新旧《电池法》主要政策内容对比情况
方向 |
2006<Battery Directive>措施 |
2020<Battery Regulation>草案措施 |
1. 分类与定义 |
电池分类包括电池包、可移动电池、纽扣电池、车用电池、工业电池、报废电池 |
将 EV 电池单独分类,通过设定 5kg 的重量标准将其与工业电池区分;以可收集便携电池总数为基准,制定新的电池收集率计算方法 |
2. 工业用电池再利用 |
要求生产商建立相应的电池回收机制 |
电池首次使用结束后不归类为废品;重制电池(second life)被定义为新产品,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 |
3. 可移动电池回收 |
2025 年达到 65%回收率;2030 年达到 70%回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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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车用与工业电池回收 |
为车用、EV、工业电池制定全新的报备系统(reporting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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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回收效率与物料回收率 |
2012 年回收率达到 25%,2016 年回收率达到 45%2010 年回收效率目标:铅酸电池 65%,镍镉电池 75%,其他电池 50% |
在 2025 年、2030 年两个时间点分别对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回收效率,镍、钴、铜、铅、锂回收率提出要求 |
6. 工业电池与动力电池碳足迹 |
无相关要求 |
强制性碳足迹申报;将电池碳足迹分级与最大碳排放限值作为市场准入条件 |
7. 可充电工业电池与车用动力电池性能与耐用度要求 |
披露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信息;将最低电化学性能与耐久性作为市场准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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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非充电便携式电池 |
为便携一次性电池制定性能和耐久性参数;淘汰通用型便携一次性电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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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业、动力、车用电池中回收再利用物料占比 |
2025 年起强制声明回收成分;2030 和 2025 年对回收成分含量做强制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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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生产者责任延伸 |
对工业电池生产厂家做出明确的延申职责划分,要求参与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回收等相关程序;为生产厂家制定最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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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便携式电池设计要求 |
强化可移除性(removeability)相关要求;对可替换性(replaceability)提出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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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信息披露 |
要求含汞量>0.0005%、含镉量>0.002%、含铅量>0.004%的电池产品在外包装上设置明确标注 |
提供基础信息(标签、技术文档、网上公开信息);有选择性的向终端用户及其他相关方提供具体信息;建立电池信息电子交换系统;推行电池护照体系 |
资料来源:欧盟委员会、观研天下整理
从回收机制角度看,草案针对企业提出了一系列全新义务,要求电池生产厂家主动建立回收机制、开展回收工作,并履行相应的报备、披露职责。针对生产EV、工业、运输工具电池的企业,该法案要求在2023~2025年之间建立完整的碳足迹计算方案、分级办法与阈值计算方法,并在2024~2027年之间落地执行。此外,电池生产企业将负有全生命周期管理、主动披露电池技术参数等责任,明确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整体来看,草案一方面在电池回收方面做出详细的量化要求,对回收率、回收效率、回收原材料使用率等关键指标做出规定,还将电池生产企业的责任由简单的重金属含量披露扩展至供应链尽职调查、电池成分声明、技术参数披露、碳足迹申报等多个领域,为电池厂家带来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生产流程优化等方面的明显挑战。相比于欧盟地区,我国电池产业链的碳足迹管理体系起步较晚、建设尚不完全,当前水平难以充分满足草案对企业提出的更高要求,电力产业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在原材料回收与使用可回收原材料方面同样难以媲美欧盟水平。因此,国内电池企业需主动建设、完善碳足迹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电池回收网络并提升回收电池相关的技术能力,积极应对《新电池法》草案的挑战。新《电池法》关键阶段性目标
新《电池法》关键阶段性目标主要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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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回收率 |
原材料回收率 |
使用回收原材料比例 |
碳足迹 |
依据法律 |
第7条+附录II |
第7条+附录II |
第8条 |
第7条+附录I |
时间点1 |
2025.1.1之前达到下列最低回 收效率: -铅酸电池75% -锂电池65% -镍镉电池85% -其他电池50% |
2026年指定原材料达到下列最 低回收率: -钴、铜、铅、镍:90% -锂:70% |
2027.1.1起,下列电池需在每 个电池型号的技术文件中附有 从废物中回收的钴/铅/镍/锂含量 信息: -除一般用途的便携电池 -轻型运输工具电池 -EV电池 -汽车电池 -工业电池 |
2023.1.1制定碳足迹计算方法,2024.7.1之前确定碳足迹声明体系*该时间点针对EV电池、轻型运输工具电池、工业电池 |
时间点2 |
2030.1.1之前达到下列最低回 收效率: -铅酸电池80% -锂电池70% -镍镉电池85% -其他电池70% |
2030年指定原材料达到 下列最低回收率: -钴、铜、铅、镍:95% -锂:90% |
2030.1.1起,上述电池活性材 料中使用的最低再生原材料比 例应分别达到: -钴:12% -铅:85% -锂:4% -镍:4% |
2024.12.31制定碳足迹分级办法,2025.7.1之前执行*该时间点针对EV电池、轻型运输工具电池、工业电池 |
时间点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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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1.1起,上述电池活性材 料中使用的最低再生原材料比 例应分别达到: -钴:20% -铅:85% -锂:10% -镍:12% |
2025.7.1制定碳足迹阈值计算方法,2027.1.1之前执行*该时间点针对EV电池、轻型运输工具电池、能量2kWh以上的工业电池 |
资料来源:欧盟委员会、观研天下整理(S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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