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律管理部门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锻压协会。
各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如下
部门名称 | 主要职能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拟订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方针政策,进行中长期规划,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审批行业相关事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拟订汽车零部件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 主要负责产业及市场研究、技术标准的起草和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提供信息和行业自律等 |
中国锻压协会 | 主要负责为政府部门制订规划和政策提供资料及建议,促进行业交流、推动引导行业进步,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技术研讨会,促进中外合作、进出口贸易,开展行业研究,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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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主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是汽车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锻造工艺能够改变金属原子的组织形态,从而改进产品性能,是制造业核心工艺之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行业相关法规政策,有效推动了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健康发展。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内容如下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2022年4月 | 国务院 | 《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 | 稳定增加汽车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因地制宜逐步取消汽车限购。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措施。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 |
2021年10月 | 国务院 |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推广电力、氢燃料、液化天然气动力重型货运车辆。到2030年,当年新增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的交通工具比例达到40%左右。 |
2021年3月 | 全国人大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 提出“立足产业规模优势、配套优势和部分领域先发优势,巩固提升高铁、电力装备、新能源、船舶等领域全产业链竞争力,从符合未来产业变革方向的整机产品入手打造战略性全局性产业链”、“完善出口政策,优化出口商品质量和结构,稳步提高出口附加值”。 |
2021年3月 | 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 | 《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探索实施制造业供应链竞争力提升工程,逐步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供应链关键配套体系,巩固制造业供应链核心环节竞争力。开展制造业供应链协同性、安全性、稳定性、竞争力等综合评估,研究绘制基于国内国际产业循环的制造业重点行业供应链全景图。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全球供应链网络,建立重要资源和产品全球供应链风险预警系统。 |
2020年10月 | 国务院 |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 | 以动力电池与管理系统、驱动电机与电力电子、网联化与智能化技术为“三横”,构建关键零部件技术供给体系。引导企业制定国际化发展战略,不断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推动产业合作由生产制造环节向技术研发、市场营销等全链条延伸。 |
2020年7月 | 生态环境部等4部门 | 《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 | 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时间,落实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政策。 |
2020年4月 | 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 | 《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 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用好汽车消费金融等措施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 |
2019年12月 | 国家发改委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 鼓励“高强钢锻件;耐高温、耐低温、耐腐蚀、耐磨损等高性能,轻量化新材料铸件、锻件;汽车、能源装备、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军工、海洋工程装备关键铸件、锻件;电控高压共轨喷射系统及其喷油器等汽车关键零部件;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系统等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等领域发展。 |
2018年12月 | 国家发改委 |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 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非金属复合材料、高强度轻质合金、高强度钢等轻量化材料的车身、零部件和整车。 |
2018年6月 |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 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
2017年4月 | 工信部等3部门 | 《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 要求“夯实零部件配套体系;引导汽车行业加强与原材料等相关行业合作,协同开展高强钢、铝合金……等零件产业化及批量应用研究;建立安全可控的关键零部件配套体系。加快汽车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动先进燃油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替代燃料汽车研发,突破整车轻量化、混合动力、高效内燃机、先进变速器……等关键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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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生产经营资质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17年HS编码对应参考表》(2017年第20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名称 | 资质相关规定 | 涉及资质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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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法律法规规定名称 | 资质相关规定 | 涉及资质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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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排污回执
法律法规规定名称 | 资质相关规定 | 涉及资质名称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排污许可证 |
《固定污染源排污回执》 |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 固定污染源排污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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