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我国农药行业的主管政府部门主要为农业农村部(原由农业部、工信部、质检总局主管)、应急管理部(原由安监总局主管)、所属行业自律组织主要为中国农药工业协会(CCPIA)。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进行监督管理与宏观调控,具体职责如下:
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 职能 |
农业农村部 | 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面管理农药登记、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监督管理等工作。《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对于具备条件的农药生产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在《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 |
应急管理部 | 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的项目安全建设审查、危险化学品登记及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等涉及安全生产经营的审批。 |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 参与农药行业管理,参与制订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法规及产品质量标准,参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核,组织本行业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技术发展动向和市场动态,协调农药产品价格,反映行业情况与困难,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等。 |
质量监督总局 | 企业标准监督管理及备案。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二、行业监管制度
我国对农药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主管政府部门主要为农业农村部,具体由其下设的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负责;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安全管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18年后随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被整合入应急管理部,现由应急管理部负责,具体职责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承担。为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我国实行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农药登记、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产品进出口管理等制度。具体制度如下:
1、行业进入许可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制度。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改委申报核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后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改由工信部核准。申报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工信部提出申请。
2、农药产品登记制度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农药登记制度指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依照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进行登记试验。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经农业农村部审查批准。农业农村部根据评审结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续展,如再评价存在风险产品,农业农村部发出公告会有“限制使用、禁止使用”。
3、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根据原农业部2017年6月21日颁布的《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该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在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
产许可证。在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该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4、农药产品进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农药进出口遵照《海关法》、《外贸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三部法律以及《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三部条例,同时还遵循鹿特丹公约(PIC)和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两项国际公约。农药进出口主要由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协同进行管理。农业农村部主管农药登记及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的发放,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农药产品进行监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检验列入法检目录的农药商品,并对未列入法检目录的农药进行抽检。
针对农药进出口特有的监管服务措施主要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针对所有进出口农药产品的具体管理措施,由农业农村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实施。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遵循“一批一证”的原则负责办理放行通知单,口岸海关负责进行现场验核。海关放行前,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确认每批农药产品是否是在中国取得登记的合法产品。农药进出口放行单的内容包含产品名称、数量、进出口国、商品编码、贸易商等信息,进出口的农药产品必须与放行单内容一致。
第二类:根据境外农药主管部门要求出具农药境外登记证明,境外农药登记证明是我国农药企业及其出口产品合法性的资信证明,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出具。
三、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1、主要法律法规
农药作为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其生产、使用关系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生态环境的质量,我国在一系列农业、环境类法律当中对农药的生产、使用进行了规范。为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和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我国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不断完善和改进农药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农药管理法律、法规文件
实施日期 |
颁布单位 |
法律法规 |
类型 |
2019年1月1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2023年1月1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正) |
|
2018年10月26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
|
2018年1月1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
|
2017年11月5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正) |
|
2015年1月1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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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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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6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 |
|
2020年10月23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20修 订) |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
2020年10月1日 |
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
|
2020年6月8日 |
农业农村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9号——关于仅限出口农药产品登记的公告 |
|
2022年1月7日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22修正) |
|
2022年1月7日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22修 正) |
|
2018年12月6日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 正) |
|
2017年8月1日 |
原农业部 |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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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日 |
国务院 |
《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 |
|
2005年9月1日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
2014年7月29日 |
国务院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2、产业政策
我国农药工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形成了包括科研开发、原材料、中间体配套、原药生产、制剂加工的较为完整的、庞大的产业体系。但同时,我国农药行业存在着企业竞争力相对薄弱、自主创新能力较差、产品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为此,国家出台政策积极引导农药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包括调整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减少环境污染等。同时,在一系列农业政策当中,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美丽乡村,我国出台了多项政策对农药使用的总量、种类进行调控。
行业产业政策
发布时间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2022年11月 | 《到2025年化学农药减量化行动方案》 | 提出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友好、生态包容的农作物病虫综合防控技术体系,农药使用品种结构更加合理,科学安全用药技术水平全面提升,力争化学农药使用总量保持持续下降势头。 |
2022年1月 | 《“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 | 优先发展解决重大病虫害防治品种偏少和抗药性替代等需求的化学农药,大力推广微通道反应、高效催化、反应精馏成套技术,推动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连续化、智能化,减少污染排放,降低能耗。 |
2021年8月 | 《“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 | 推进农药减量增效,开展农药使用安全风险评估,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新型农药。逐步淘汰高度、高风险农药。 |
2022年10月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 | 鼓励外商投资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生产,以及相关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与应用、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 |
2020年2月 | 《2020年种植业工作要点》 | 推广绿色生产方式,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打造区域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种植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
2021年12月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 | 鼓励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与生产,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生物农药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 |
2019年1月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 | 提出加强农村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 |
2016年11月 |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 提出建立基于病虫基因组信息的绿色农药创制技术体系,创制一批植物新农药等重大产品,实现规模生产与应用,推动农业生产绿色转型。 |
2016年10月 | 《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 | 提出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提高科学用药和绿色防控水平,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提出加强植物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建设,推进农作物病虫害联防联控、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 |
2016年10月 | 《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 | 提出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探索建立农药电子追溯码监管制度,加强农药领域的对外合作。提出推动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 |
2016年9月 | 《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 提出环境友好型农药产量比重提高到70%以上,强化高效低毒农药标准制定,加快甲噻诱胺等农药系列新品种产业化。 |
2016年5月 | 《农药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 提出推进农药产业结构调整、继续实施农药产品结构调整、优化区域布局、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大农药技术创新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等原则。 |
2015年7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 | 提出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强化源头治理,规范农民使用农药的行为。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建立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开展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试点,加大高效大中型药械补贴力度,推行精准施药和科学用药。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农民使用农药提供指导和服务。 |
2015年2月 | 《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 | 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可持续治理技术体系,科学用药水平明显提升,单位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三年平均水平以下,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 |
2015年2月 | 《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 提出支持农药企业技术创新,大力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提出实施植物保护建设工程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 |
2014年4月 | 《关于联合组织实施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 | 实现一批高毒农药品种的替代。支持农药企业采用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对12个高毒农药产品实施替代。推进农药剂型的优化升级。实施水基化剂型(水乳剂、悬浮剂、水分散颗粒剂等)替代粉剂等落后剂型;加快淘汰烷基酚类等有害助剂在农药中的使用;尽量减少有害有机溶剂的使用量。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WW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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