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的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1、跨境出口电商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海关总署等
商务部主要负责拟定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其中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主要负责制定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拟订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则,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商务领域电子政务建设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负责电子商务行业管理、促进网络资源共建共享、拟定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跨境电商行业自律和相关行业组织发展并且对本行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
国家海关总署主要负责监督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进出口业务活动、监管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通关和征税等管理工作,承担口岸管理、海关稽查、保税监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主要职责。
2、跨境出口电商行业的自律组织为中国互联网协会。
中国互联网协会主要负责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促进互联网行业交流与合作等。
二、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
跨境出口电商行业主要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2013年8月 |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 | 《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网络、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加快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提出如下支持政策: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等。 |
2018年1月 | 中国人民银行 |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 依法可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支持银行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导向,按照现有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创新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满足市场主体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 |
2018年3月 | 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 | 《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措施(试行)》(国岸发〔2018〕3号) | 从优化通关流程、简化单证手续、降低口岸收费、建立完善管理机制等方面共18项措施来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
2018年8月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本法管辖范围,也规定了受本法约束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及规定。 |
2018年9月 |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
2018年11月 |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
2018年12月 | 海关总署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 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管理、零售进出口商品通关管理等事项。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监管工作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
2019年10月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旨在为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操作办法。 |
2019年11月 | 国务院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要求促进贸易新业态发展,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管理模式,优化通关作业流程;要求构建高效跨境物流体系,推进跨境基础设施建设与互联互通,共同推动运输便利化安排和大通关协作,鼓励电商、快递、物流龙头企业建设境外仓储物流配送中心,逐步打造智能物流网络。 |
2020年3月 | 海关总署 |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产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
2020年5月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 | 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
2020年6月 | 国家海关总署 |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 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
2020年8月 | 国务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 | 提到当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严重衰退,我国外贸外资面临复杂严峻形势,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稳住外贸主体,稳住产业链供应链,提出十五条意见,其中第五条“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明确指出支持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物流发展和海外仓建设、不断优化退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等。 |
2020年11月 | 国务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 | 扩大对外开放,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稳定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和业态创新。围绕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国际市场布局、国内区域布局、经营主体、商品结构、贸易方式等“五个优化”和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贸易促进平台、国际营销体系等“三项建设”,培育新形势下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实现外贸创新发展。 |
2021年7月 | 国务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 | 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有利于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培育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对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作用。文件提到要积极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具赋能外贸发展,持续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深入推进外贸服务向专业细分领域发展,优化政策保障体系,营造良好环境,做好组织实施,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
2021年11月 | 商务部 | 《“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 | 明确“十四五”期间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积极扩大进口、优化出口,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支持加快发展贸易新业态,包括促进跨境电商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带动作用、加快海外仓发展、推动保税维修发展、支持离岸贸易发展等。 |
2022年1月 | 国务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 | 针对目前外贸行业面临的不确定、不稳定、不平衡因素,从挖掘进出口潜力、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稳市场主体保订单以及加强组织实施四大方面提出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若干政策指引。其中明确指出要通过进一步发挥海外仓带动作用,增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措施鼓励外贸新业态发展。 |
2022年1月 | 国务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 | 明确了内外贸一体化的发展目标:到2025年,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内外联通网络更加完善,政府管理服务持续优化,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更加健全,实现内外贸高效运行、融合发展。跨境电商作为连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重要形式,将不断整合国内优势资源、拓展国际市场需求,发挥其在“双循环”中的纽带作用。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WW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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