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对工业防腐防磨行业独立的行业管理体制。根据技术、产品形态和应用领域的相关性,行业主要管理部门有国家发改委、国家市监总局等,行业的主要自律性组织有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等。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及主要职能如下:
工业防腐防磨行业主要监管部门及主要职能
相关单位 | 性质 | 主要职能 |
主要职能 | 行业主管部门 | 主要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 |
国家市监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行业主管部门 | 主要负责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等。 |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 | 行业自律组织 | 协会前身为成立于1985年的中国化工防腐蚀技术协会,职责主要为建立从业规范、强化资格管理、开展自律监管、维护运行机制、推进国际贸易技术合作。 |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 | 行业自律组织 | 围绕“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的宗旨,发挥在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针对国内外锅炉技术发展趋势和国内实际,组织行业技术、工艺、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活动,推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提高;组织开展协会标准制修订并在行业中推广,促进产品质量提升,提高工业锅炉行业的整体制造水平。 |
中国表面工程协会 | 行业自律组织 | 充分发挥行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反映行业与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积极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等工作,促进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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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工业防腐防磨行业通过新材料、表面处理技术的应用提升工业设备的防腐防磨性能,对节能环保、资源利用、技术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等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推出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行业政策推进工业防腐防磨行业的健康发展,主要政策如下:
工业防腐防磨行业政策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2022年1月 | 工信部、科学技术部、生态环境部 | 《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 | 明确我国环保装备制造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以“补短板”、“锻长板”、“聚优势”、“蓄后势”四大行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高端装备供给能力,打造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细分领域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
2021年11月 | 工信部 | 《“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 | 到2025年,工业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取得显著成效,绿色低碳技术装备广泛应用,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绿色制造水平全面提升,为2030年工业领域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
2021年3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 依托行业龙头企业,加大重要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加快工程化产业化突破。推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示范应用 |
2020年5月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 | 建立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集群,以广州、深圳为核心,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等地各具特色的产业集聚区,重点发展前沿/领先原创性技术、高性能激光器与装备、增材制造装备与系统、应用技术与服务等 |
2019年10月 | 国家发改委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将智能焊接设备,激光焊接和切割、电子束焊接等高能束流焊割设备,搅拌摩擦、复合热源等焊接设备,数字化、大容量逆变焊接电源等列为鼓励类产业。 |
2017年3月 | 国家发改委 | 《加快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壮大加速构建可持续发展新模式》 | 深入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再制造产业,推进机械产品再制造无损检测、绿色高效清洗、自动化表面与体积修复等技术装备产业化,实施再制造技术工业应用示范,推广成熟表面工程装备。 |
2016年12月 |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 | 《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 | 推进原材料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紧围绕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需求,加快调整先进基础材料产品结构,积极发展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品种,提高关键战略材料生产研发比重。在节能环保材料方面,推广应用金属材料表面覆层强化、工业部件服役延寿、稀贵金属材料循环利用等技术。 |
2016年11月 | 国务院 |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 大力提升高效节能装备技术及应用水平。鼓励研发高效节能设备(产品)及关键零部件,加大示范推广力度,加速推动降低综合成本。发展再制造产业,组织实施再制造技术工艺应用示范,推进再制造纳米电刷镀技术装备、电弧喷涂等成熟表面工程装备示范应用。 |
2016年5月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 推广节能新技术和节能新产品,加快钢铁、石化、建材、有色金属等高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 |
2015年5月 | 国务院 | 《中国制造2025》 | 加大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力度,加快制造业绿色改造升级;加快制造业绿色改造升级,全面推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轻工、印染等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大力研发推广余热余压回收、水循环利用、重金属污染减量化、有毒有害原料替代、废渣资源化、脱硫脱硝除尘等绿色工艺技术装备,加快应用清洁高效铸造、锻压、焊接、表面处理、切削等加工工艺,实现绿色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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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工业防腐防磨行业下游应用领域受到国家政策的鼓励与支持,对工业防腐防磨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起着重要作用。主要政策如下:
工业防腐防磨下游行业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2022年11月 |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到2025年,全国县级地区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寻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城、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应建尽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 |
2021年9月 | 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 塑料制品全链条治理成效更加显著,通过源头减量、回收处置、垃圾清理方面的措施,有效控制塑料垃圾向自然环境泄漏现象。其中,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减少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 |
2021年7月 | 国家发改委 | 《关于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 全面推行循环式生产方式,普遍推广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基本建立咨询循环型产业体系,再生资源对原生资源的替代比例进一步提高,循环经济对资源安全的支撑保障作用进一步凸显 |
2021年5月 | 国家发改委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 推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
2021年5月 | 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 《“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 | 到2025年底,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 |
2021年2月 | 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 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减少生活垃圾填埋处理 |
2020年9月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额度,生物质发电项目,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和沼气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82,500小时。 |
2020年7月 |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态环境部 |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 | 全面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要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理”。 |
2020年4月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
2020年4月 | 国家发改委 | 《关于有序推进新增垃圾焚烧发电换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2020年1月20日后并网发电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新增项目,国家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继续予以支持。 |
2020年3月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 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 |
2020年2月 | 国家发改委 |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加快编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 |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要求,加快组织编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 |
2020年1月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已按规定核准(备案)、全部机组完成并网,同时经审核纳入补贴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中央财政补贴额度。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成本变化情况,及时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形成机制。 |
2019年4月 |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 | 《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 根据分类后的干垃圾产生量及其趋势,“宜烧则烧”“宜埋则埋”,加快以焚烧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
2018年11月 | 国家统计局 |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 | 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之“固体废物焚烧处理装备”加入目录。 |
2018年6月 | 国务院 |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 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
2018年3月 | 生态环境部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 鼓励利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改建或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
2017年12月 |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等 |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 | 对纳入专项规划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有关部门应依据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加快组织项目审批或核准等前期手续。 |
2017年3月 | 颍家发改委、住建部 |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 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 |
2016年12月 |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生态环境部 | 《“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 支持开发锅炉系统能效在线诊断与专家咨询系统、主辅机匹配优化技术等,不断提高锅炉自动调节和智能燃烧控制水平。推进高效环保的循环流化床、工业煤粉锅炉及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等产业化。鼓励锅炉制造企业提供锅炉及配套环保设施设计、生产、安装、运行等一体化服务。 |
2016年12月 |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 | 《“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 到2020年底,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50%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到60%以上。 |
2016年12月 | 国务院 |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 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十三五”期间燃煤工业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
2016年11月 | 国务院 |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大中型城市重点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鼓励区域共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积极发展生物处理技术,合理统筹填埋处理技术。 |
2016年10月 |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生态环境部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 | 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
2015年12月 |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 | 到2020年,全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力争实现超低排放;全国有条件的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加快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步伐。 |
2014年9月 | 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 | 《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 | 实施综合节能改造,因厂制宜采用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锅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电机变频、供热改造等成熟适用的节能改造技术,重点对30万千瓦和60万千瓦等级亚临界、超临界机组实施综合性、系统性节能改造。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WW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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