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水务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和住建部等部门,具体职能如下表所示:
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职能
主管部门 | 相关管理职能 |
国家发改委 | 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
水利部 |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等。 |
生态环境部 | 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制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等。 |
住建部 | 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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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是行业内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成立于1985年,业务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能包括:开展水务行业相关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有关标准提供建议和支持;总结、交流、推广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经营、管理及城镇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经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节水等城镇水务事业的发展。
二、行业主要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水务行业是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型行业。国家政策是水务行业加快市场化,改善人民饮水健康,推动污染治理,促进对水资源的保护的重要驱动力,主要包括供水、污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体内容涵盖了市场准入的放开、水价改革、特许经营、环境保护和加快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等方面。
1、主要法律法规
水务行业基础性法律法规
实施时间 | 法律法规名称 | 发布部门 |
2008年6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年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9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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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行业法律法规
实施时间 | 法律法规名称 | 发布部门 |
2017年11月 |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 |
2010年1月 |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21年修订) | 发改委 |
2008年4月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 水利部 |
2007年7月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 卫生部 |
2007年5月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1997年1月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 建设部 |
1998年9月 |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 发改委、建设部 |
1994年10月 | 《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订)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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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行业法律法规
实施时间 | 法律法规名称 | 发布部门 |
2021年1月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9年12月 |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法》 | 住建部、生态环境部 |
2019年7月 | 《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财政部、住建部 |
2015年7月 |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 财政部、原环保部 |
2015年3月 |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财政部、发改委、住建部 |
2014年1月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7月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6年修订) | 原环保部 |
1999年1月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2016年修订) | 国家标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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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产业政策
关于加快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主要政策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2022年5月 | 水利部 | 《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 |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相关规划,筛选潜在PPP项目,形成重点推介水利PPP项目清单,强化信息公开和投融资合作对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策划、前期论证。实施方案通过审核审批的水利PPP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项目公告和有关信息,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合同文本。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
2016年9月 | 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 |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依法合规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
2015年4月 | 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是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
2012年6月 | 住建部 |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 要求充分认识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落实政府责任,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
2004年5月 | 建设部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 为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 |
2002年12月 | 建设部 | 《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 | 要求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尽快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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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行业相关的主要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2021年5月 | 发改委 | 《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抓手,积极推行分类、分档水价,统筹推进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终端用水管理机制健全和落实。持续深化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健全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适度拉大分档差价。结合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管理方式,有序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具备条件的高耗水行业率先实施。鼓励探索建立城镇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
2020年7月 | 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 | 《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 各地要坚持不懈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来抓,克服新冠疫情不利影响,持续推进农业水价改革。 |
2016年12月 | 发改委、水利部、住建部 | 《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 | 提出了“十三五”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总体布局和政策措施,为水利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 |
2013年12月 | 发改委、住建部 | 《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 明确了在保障基本需求、促进公平负担、因地制宜的原则下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
2005年8月 | 国务院 | 《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 提出要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加大各项水利安全工程建设力度,强化水环境综合整治与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检查监督。 |
2004年4月 | 国务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 | 建立充分体现我国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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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行业相关的主要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2021年5月 | 发改委 | 《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 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结合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情况,将收费标准提高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且合理盈利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鼓励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 |
2021年1月 | 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 |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目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万公里,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500万立方米/日,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超过25%,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 |
2021年1月 | 发改委 | 《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 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污水资源化利用重点工程,健全污水资源化利用体制机制。 |
2020年10月 | 全国人大 | 《“十四五”规划》 | 明确提出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精准、科学、依法、系统治污,协同推进减污降碳,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 |
2020年8月 | 发改委、住建部 |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 | 要求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京津冀地区和长江干流沿线地级及以上城市、黄河流域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推动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相关政策体系。 |
2019年5月 | 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和发改委 | 《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 | 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 |
2018年11月 | 生态环境部和住建部 | 《关于开展省级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 | 加快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对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要求到2018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到2019年底,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显著提高;至2020年底,各省、自治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 |
2015年4月 |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国务院 |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
2014年12月 | 国务院 | 《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 | 坚持排污者付费,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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