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电力行业包括发电、输电、配电和供电四个环节。涉及的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
国家发改委作为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部门,负责制定我国的能源发展规划、电价政策,并具体负责项目审批及电价制定;国家能源局负责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定能源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的建议,推进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组织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能源行业的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于1988年由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全国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主要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电力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参与电力行业立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指南、行业准入条件制订和体制改革等工作。协会围绕建设会员信赖、政府支持、社会认同的“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战略目标,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导向作用,不断提升行业服务能力,成为推动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名称 | 发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年4月1日(2015年4月24日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9年12月26日(2014年4月24日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年11月1日(2021年6月10日修订) |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 国务院 | 2005年12月2日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国务院 | 1996年9月1日(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87年9月15日(1998年1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8日第二次修订) |
《电力监管条例》 | 国务院 | 2005年5月1日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2、行业相关产业政策
行业相关产业政策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2015年3月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 提出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以此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并逐步完成深化电力体制改革 |
2016年11月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 | 提出着力调整电力结构,着力优化电源布局,着力升级配电网,着力增强系统调节能力,着力提高电力系统效率,着力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调整优化,转型升级,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电力工业体系,惠及广大电力用户,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支撑和保障 |
2018年6月 | 国家能源局 | 《电力安全生产行动计划(2018-2020年)》 | 强调电力行业应始终把安全置于首位。目标到2020年,进一步优化完善电力安全相关法规和监管机制,坚决遏制重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 |
2019年9月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 | 明确和规范电力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的义务职责,规范组织或参与市场交易行为,加强运营监控和风险防控,规范市场干预行为 |
2020年4月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提出在做好送受端衔接和落实消纳市场的前提下,通过提升既有通道输送电能力和新建外送通道等措施,推进西部和北部地区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资源配置范围 |
2021年2月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 | 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是电力行业坚持系统观念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可再生能源开发消纳水平和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的必然选择。通过优化整合本地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资源,以先进技术突破和体制机制创新为支撑,探索构建源网荷储高度融合的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路径 |
2021年3月 |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 加快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力系统互补互济和智能调节能力 |
2021年10月 | 国家发改委 | 《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 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继续作为新能源发电等价格形成的挂钩基准;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将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WW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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