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管理体制
行业管理体制
部门 | 性质 | 职能 |
国家卫健委 | 主管部门 | 拟订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卫生应急,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等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主管部门 | 制定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监督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药品质量安全,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主管部门 | 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基金,完善国家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平台,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业和医疗费用等;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管理,医保店的准入及审核;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管理,医保店的准入及审核 |
商务部 | 主管部门 | 拟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
国家发改委 | 主管部门 | 对医药行业的发展规划、项目立项备案及审批,对医药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 | 行业协会 | 推进医药流通行业自律,规范和完善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规范经营、诚信服务,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维护行业、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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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医药流通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须遵循国家医药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我国医药流通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类型 |
行业法规 |
颁布机构 |
实施时间 |
药品经营 管理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0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9年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19年修订 |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 办法》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7年修正 |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6年修正 |
|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
原卫生部、海关总署 |
2012年修订 |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07年 |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06年 |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00年 |
|
药品经营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7年修订 |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原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04年 |
|
食品经营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修正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0年修订 |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7年修正 |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1年修订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8年 |
|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4年 |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7年修订 |
《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原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6年 |
|
零售药店管理 |
《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商务部 |
2018年 |
《安徽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标准》和《安徽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标准》 |
原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5年 |
|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
原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5年 |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县药械化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与告知文本的通知》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1年 |
|
药品定价管理 |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
国家发改委、卫计委等七部委 |
2015年 |
医疗机构设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6年修订 |
中医诊所备案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原国家卫计委 |
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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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主要产业政策
为了细化和实现现代化医药管理措施,近年来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产业政策以保障医药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相关产业政策如下:
1、一般性政策
一般性政策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2021年 |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 (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下同)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三)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按规定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将其提供的“互联网+”中医药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六)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中药饮片,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非饮片的中药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七)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将经国家谈判纳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配备、使用纳入监测评估。充分利用“双通道”药品管理机制,将参保患者用药的渠道拓展到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保障参保群众用药需求。 |
202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 全面部署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工作,提出“1+4+2”的总体改革框架;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健全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四个机制;网上医疗服务供给和医疗保障服务两个支持 |
2020年 |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 | 《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 | 提出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鼓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购药服务,探索推进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直接结算,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医保政策和标准,分别由个人和医保基金进行结算,助力疫情防控 |
2020年 | 国家药监局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 |
2019年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发展具体举措的通知》 |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统一将执业药师注册在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建立执业药师管理档案,以方便统一调配使用,并加强培训管理。在连锁门店履职的执业药师,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与连锁企业总部任职文件等信息应保持一致;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可利用信息系统,对所属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时,由连锁总部执业药师通过处方扫描、视频传输等方式向购药者提供远程安全用药咨询服务,实现执业药师与购药者有效沟通 |
2018年 | 国务院 | 《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 提出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将互联网与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药品供应保障服务、医疗保障结算服务、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等领域相融合;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等发展目标 |
2018年 | 商务部 | 《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到2020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明确主要任务有:确定分类类别,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按照经营条件和合规状况将零售药店划分为三个类别。制定分级标准,由低到高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 |
2017年 | 国务院 |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 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 |
2016年 | 商务部 | 《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 到2020年,药品流通行业发展基本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网络布局优化、组织化程度和流通效率较高、安全便利、群众受益的现代药品流通体系 |
2016年 | 国务院 | 《“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 | 推动医药分开,采取综合措施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耗材间的利益链。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不得限制处方外流。探索医院门诊患者多渠道购药模式,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推动企业充分竞争和兼并重组,提高市场集中度,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经营。调整市场格局,使零售药店逐步成为向患者售药和提供药学服务的重要渠道 |
2015年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 2015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文件要求,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
2015年 | 国家发改委、卫计委等七部委 |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 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
2015年 | 原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安徽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标准和安徽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标准》 | 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须在已具有10家(含10家)以上零售药店(也可通过10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店联合重组形式)的基础上申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应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仓库(配送中心)、门店组成,采取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采购配送、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计算机管理。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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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票制、一票制
“两票制”即药品从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药品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再开一次发票,从而达到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的目的。
国家以及安徽省“两票制”的相关政策内容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涉及主体 |
2016.04.21 | 国务院办公厅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 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 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公立医院 |
2016.12.26 | 国务院医改办 | 《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 公立医疗机构 |
2017.01.24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 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实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推开 | 公立医院 |
2016.9.29 | 安徽省食药监、卫计委等6部门 |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 |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全面推行“两票制”;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经营企业只结算配送费用;为保障基层药品供应,对部分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一票。对不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公立医疗机构,纳入不良记录。 | 安徽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目前“一票制”仍属于探索阶段,安徽省尚未出台“一票制”的执行细则。“一票制”是指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生产企业自行或委托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到医疗机构只开一次发票。202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到“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一票制正式被提出。根据相关文件,鼓励实施一票制的相关省份为:福建、湖北、陕西、山西、天津、广东、山东(部分城市)等省份。目前各省政策为鼓励一票制,并未强制执行
3、带量采购
“带量采购”指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开展招投标或谈判议价时,通过约定采购数量来降低采购单价,从而降低患者药费负担。
关于“带量采购”的相关政策内容及涉及主体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涉及主体 |
2018-11-5 | 联合采购办公室 | “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 | 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集中采购,通过约定采购量来实现药品降价 | 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 |
2019-1-1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 | 在前述11个试点城市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实现药价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 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 |
2019-9-1 | 联合采购办公室 | 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 | 扩大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至全国25个省份,要求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省(区)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 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军队及社会办医疗机构 |
2019-9-25 |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和卫生委等九部门 | 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 |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4+7”试点集中带量采购模式 | 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
2019-11-26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 | 推进形成合理的药品差价比价关系,依法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的价格招采工作 | 使用医保结算的机构 |
201924-12 |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 2019年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常用药品及第二批抗癌药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试点)实施方案 | 本次带量采购实施范围以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试点,逐步推广至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公立医疗机构)。 | 公立医疗机构 |
2020-7-17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常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实施方案 | 进一步完善未过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机制,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 公立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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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药品零加成
药品“零价差/零加成”政策是指医疗机构在销售药品的过程中,以购入价卖给患者,政策的基本情况如下:
药品“零价差/零加成”政策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涉及主体 |
2017.04 | 国家卫计委会同财政部、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等部委 | 《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 明确提出2017年9月30日前,全国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 | 公立医院 |
2018.03 | 国家卫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 | 提出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要严格按照当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补偿途径和比例执行,中央财政在2018年-2020年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县级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以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 | 公立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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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药店分级管理”
“药店分级管理”政策是指将药店分级别进行管理,对于不同级别的零售药店,允许其经营的药品种类有所差异,该政策的基本情况如下:
“药店分级管理”政策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涉及主体 |
2012.12 | 商务部 | 《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 | 零售药店实行分级管理,用A级表示,由高到低分为:AAA级、AA级、A级。 | 零售药店 |
2017.02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 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提升零售连锁率。 | 零售药店 |
2018.08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 要求由商务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以及国家药监局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 零售药店 |
2018.11 | 国家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 《关于<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将零售药店由低到高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等级,并在此基础上,对二、三类药店由低到高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并对上述各类别零售药店需满足的条件以及可经营药品类型作出相应规定。 | 零售药店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6、“处方外流与医药分开”
“处方外流与医药分开”政策是指医院把处方单对外开放,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该政策的基本情况如下:
“处方外流与医药分开”政策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涉及主体 |
2016.12 | 国务院 | 《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 | 推动医药分开,采取综合措施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耗材间的利益链。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不得限制处方外流。探索医院门诊患者多渠道购药模式,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
2017.01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 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 |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
2021.04 | 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 |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 明确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药品可通过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渠道供应,患者可自行选择药物购买渠道。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
2021.08 | 国家卫生健厅康委办公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各地医保部门应当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加强智能监控、智能审核,确保药品合理使用。 |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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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互联网+药品流通”
“互联网+药品流通”是指通过将互联网与医药流通领域的深度融合,实现药品流通模式的转型升级。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将外部需求信息与内部物流操作相结合,使企业在药品批发、物流配送、医药电商等方面实现高效率操作。该政策的基本情况如下:
“互联网+药品流通”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涉及主体 |
2017.01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 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新兴业态。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 | 药品流通企业、零售药店 |
2018.04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 提出需要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 |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第三方配送机构 |
2019.08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等21个部门 | 《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2019—2022年)》 | 提出建立互联网诊疗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渠道,支持在线开具处方药品的第三方配送。 | 零售药店、第三方配送机构 |
2020.02 |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 | 《关于推进新冠肺展炎疫情防控期间开“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 | 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开具的处方,可以在本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探索推进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直接结算。 | 定点零售药店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8、“医保控费”
近年来,为减少医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率,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医保控费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继续推进按病种划分的多元复合医疗保险支付模式改革。
医保控费是基本医保管理和深化医改的重要环节,是调节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配置的重要杠杆。
目前关于医保控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2012.11.1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 | 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 | 深化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全面施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 |
2015.10.27 |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 | 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 | 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控制医疗费用总量增长速度,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和耗材费用占比,优化公立医院收支结构 |
2016.06.15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关于尽快确定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的通知 | 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不同类别医院功能定位、医疗服务需求增长等因素,立足实际,认真分析,科学测算,确定本地区年度医疗费用增长幅度 |
2017.06.20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 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国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鼓励各地完善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 |
2019.05.21 |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 | 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 | 健全DRG付费的信息系统;制定用于医保支付的DRG分组;统一DRG医保信息采集;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和经办管理流程;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制度 |
2019.05.23 | 国务院办公厅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 | 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继续推进按病种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
2020.07.16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 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和按病种付费 |
2020.10.1 | 国家医保局 | 关于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将统筹地区医保总额预算与点数法相结合,实现住院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 |
2021.1.22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 | 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
2021.6.30 | 省医疗保障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安徽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 | 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年度医保基金清算时,对合规使用中选药品造成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合理超支部分,医保基金可予以适度分担,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住院付费总额控制方案时,对上一年度带量采购使用量,按一定比例增加预算额。对医疗机构采购周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的,相应扣减其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
2021.4.22 |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 |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 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与定点医疗机构一起,形成谈判药品报销的“双通道”,努力提升药品可及性。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各地医保部门将根据基金承受能力、住院补偿水平等情况,确定适宜的保障水平。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WWTQ)
9、“重点监测药品目录”
2019年6月1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以下简称《通知》),列出20个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名单。安徽省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通知》并在省医疗机构报送的前20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基础上,形成《安徽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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