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体制
我国饲料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具体承担饲料行业管理职责的是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及地方各级饲料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起草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组织实施国内动物防疫检疫;承担兽医国际事务、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和出入境动物检疫有关工作。
饲料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为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其主要职责有:开展饲料行业调研,为政府制定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提出建议;反映饲料行业诉求,协调会员、行业、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开展饲料行业自律,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开展以下工作:对饲料行业运行情况进行统计与分析;组织饲料行业标准制修订,推动饲料工业标准化;贯彻实施饲料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推广饲料行业科技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饲料行业评比和推介等。
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饲料行业是现代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连接种植业与养殖业的中间行业,直接关系着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国家长期支持发展的重点产业。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大力推动该领域加快发展。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发布时间/修改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相关内容 |
2001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 |
2007年 | 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意见要求大力发展饲料工业,重点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大型饲料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 |
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 | 提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
2012年 | 农业部 |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 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此条件。 |
2013年 | 农业部 | 《农业部关于促进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意见》 | 引导和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农作物与动物新品种培育、绿色高效生物农药及植保技术、生物饲料、生物疫苗、生物肥料、生物土壤修复剂、精准农业等关键技术研发和重大产品创制。 |
2017年 | 农业部 |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 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此规范。 |
2016年 | 国务院 | 《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 | 规划制定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为:到2020年,全国农业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国家粮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农产品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农民生活达到全面小康水平,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迈上新台阶。 |
2016年 | 农业部 | 《全国饲料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 明确了饲料工业的重要性,并把“推动微生物发酵技术在饲料产品中的应用,开发全发酵配合饲料产品”列入了十三五发展重点,提出通过5年努力,饲料工业基本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为养殖业提质增效促环保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的总体发展目标。 |
2016年 | 农业部 | 《全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2016-2020年)》 | 规划制定了全国生猪生产发展目标:到2020年,生猪生产保持稳定略增,猪肉保持基本自给,规模比重稳步提高,规模场户成为生猪养殖主体。 |
2016年 | 国务院 |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 要加快生物产业创新发展步伐,培育生物经济新动力。开发一批新型农业生物制剂与重大产品,创制可替代抗生素的新型绿色生物饲料和高效生物肥料产品。 |
2016年 | 科技部 | 《“十三五”国家社会发展科技创新规划》 | 将围绕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研制多元优良性状的动植物新品种、新型基因工程疫苗、生物农药、生物饲料、生物肥料等农业生物技术创新产品,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现代农业生物技术企业。 |
2017年 | 发改委 |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 | 将高活性生物发酵饲料、微生态制剂、无抗全价生物饲料等生物饲料产品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并将生物农业产业列为重点发展方向。 |
2017年 | 农业部 |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 对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机构、人员、厂区、布局与设施、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与质量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规定了详细的行政许可条件。 |
2017年 | 农业部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 加强包括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在内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
2017年 | 农业部 |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 为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对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进行规范。 |
2017年 | 国务院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 为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
2018年 | 北京生物饲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 《生物饲料产品分类》 | 该标准填补了我国在生物饲料领域标准的空白,对我国生物饲料的定义、分类等做出了基本规定。 |
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此法律。 |
2018年 | 农业农村部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 实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推广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减少使用抗菌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 |
2019年 | 发改委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 获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农药、兽药等优质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及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开发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 |
2019年 | 农业农村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 | 为维护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自2020年1月1日起,退出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自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 |
2019年 | 农业农村部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40号(农业水利类008号)提案答复的函》 | 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快生物饲料、酶制剂、益生菌、植物提取物等抗生素替代产品开发,推动全行业抗生素减量替代,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
2020年 | 农业农村部 | 《2020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 | 提出将促进饲料兽药产业提质增效,规范发展新兴生物饲料产业,大力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 |
2020年 | 农业农村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号》 | 明确了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九条底线。 |
2021年 | 农业农村部 |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21修订)》 | 规定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符合农业部公布的品种。 |
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
2022年 | 农业部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 规定了企业研制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条件、评审流程和后续监管。 |
2022年 | 农业农村部 | 《2022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 统筹运用监督抽查、产品监测、风险预警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升饲料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
2022年 | 农业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此办法。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WWTQ)
新的饲料法规体系遵循“提高门槛,减少数量;加强监管,保证安全;转变方式,增加效益”的基本原则,完善了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明确了饲料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原料范围,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国家各项政策法规的颁布为行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2019年7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标志着我国饲料行业正式进入全面禁抗时代,行业整体竞争格局发生新的变动。只有掌握有效替抗方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才能在新的行业竞争秩序中抢占市场先机,从而赢得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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