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主管部门
铁矿石采选的监管主要采用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
1、行业监管部门
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是本行业的规划管理和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组织实施本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指导行业结构调整以及负责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②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是我国地质矿产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并依法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申请和转让进行管理和登记。具体承担着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指导和审核矿产资源规划,规范矿产资源权属管理,并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
自然资源部对于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具体管理职能如下: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能源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国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
③应急管理部
应急管理部为本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2020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应急管理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应急管理部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安全监管职责及相应编制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原安全生产基础司撤销。
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前身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主要负责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拟订矿山安全生产(含地质勘探)方面的政策、规划、标准,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全生产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指导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矿山安全准入、监管执法、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和完善执法计划,提升地方矿山安全监管水平和执法能力等。
⑤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为本行业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矿山开采进行环境监察、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检测、制定相关排放物标准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监察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等事项。
2、行业自律组织
铁矿石采选行业协会主要包括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等。
①中国矿业联合会
中国矿业联合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矿业相关行业协会、地方矿业协会,与矿业相关的科研院所(校)等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于1990年。中国矿业联合会宗旨是为“四矿”(矿业、矿山、矿城、矿工)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发展服务。主要任务包括健全完善会员服务体系、交流平台建设、政策法规研究、标准体系建设、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绿色发展及推动矿业国际产能合作。
②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由原冶金工业部矿山司组建,1991年经民政部批准成立,是全国冶金矿山行业内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社会团体。2011年经民政部评定为4A级协会。协会作为冶金矿山唯一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旨在推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冶金生产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部门的意图,协助政府部门积极进行协调服务工作;发挥纽带作用,增进会员团结和交流,维护矿山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服务;为冶金矿山行业发展服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矿山行业技术进步和发展。
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 |
发布单位 |
实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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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6年10月1日 (2009年8月27日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年11月1日 (2021年6月10日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3年5月1日 (2009年8月27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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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9年12月26日 (2014年4月24日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8年1月1日 (2018年10月26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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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20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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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1994年3月26日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8年2月12日 (2014年7月29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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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8年2月12日 (2014年7月29日修订) |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8年2月12日 (2014年7月29日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6年10月30日 |
|
《安全生产证许可条例》 |
国务院 |
2004年1月7日 (2014年7月29日修订) |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年11月29日 (2017年7月16日修订)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
自然资源部 |
2009年5月1日 (2019年7月16日修订) |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安全监管总局 |
2011年1月1日 (2015年5月26日修订) |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
2012年2月14日 |
|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
国务院 |
2017年4月13日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行业主要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相关内容 |
2016年7月1日 | 国土资源部、工信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能源局 | 《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 到2025年,全面建立动态监测体系,保护和治理恢复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局面。 |
2016年10月28日 | 工信部 | 《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 | 支持一批竞争力强的现有国内铁矿企业,通过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提高矿山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强化国内矿产资源的基础保障作用。 |
2016年11月2日 |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 |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 | 建设103个能源资源基地,划定267个国家规划矿区,铁、铜、铝土矿、钾盐等战略性矿产国内安全供应能力得到巩固。划定28个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强化重要矿产保护与储备。以铁、锰、铜、铝、镍、铅、锌、钨、锡、锑、金、银等为重点,在资源条件好、环境承载力强、配套设施齐全、区位优势明显的地区,集中建设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矿山,稳定国内有效供给水平。稳定国内铁矿供应能力。结合钢铁工业布局,重点建设鞍本、冀东、攀西、包白、忻州-吕梁、宁芜庐枞等铁矿基地,引导区内资源向大型矿业集团集中。新建西鞍山、马城等一批大型矿山。适度控制千米以深矿井和小规模低品位铁矿的开发,不再新建年产20万吨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以下地下铁矿、5万吨以下锰矿。 |
2017年3月22日 |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保部、质监局、银监会、证监会 | 《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 经国家认定的绿色矿山企业受多方面政策支持:一是绿色金融扶持,支持绿色矿山企业上市融资;二是矿产资源政策支持,开采总量指标、矿业权投放等方面优先向绿色矿山企业倾斜;三是绿色矿山用地保障,新增采矿用地取得、存量用地使用等方面支持和保障绿色矿山企业的用地需求;四是财政政策支持,从统筹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安排、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税费减免政策等方面,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支持。 |
2019年12月17日 | 自然资源部 | 《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 意见要求据实核定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引领、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加强监督管理。 |
2021年1月18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 为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制定本目录。第二部份“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条新增:铁、锰、铜、镍、铅、锌、钨(锡)、锑、稀有金属勘探、有序开采、精深加工、加工新技术开发及应用,废铁、废钢、废铜、废铝以及稀有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及运营。 |
2021年8月23日 | 自然资源部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13号(经济发展191号)提案答复的函》 | 自然资源部将继续强化基础地质工作,将铁矿列为战略性矿产国内找矿行动主攻矿种,以规模大、易采选的“鞍山式”沉积变质型铁矿、“攀枝花式”钒钛磁铁矿以及品位较高的矽卡岩型铁矿为重点突破方向,提升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优选可供出让的勘查区块,加大探矿权出让力度。同时,指导督促矿业权人增加投入、依靠科技创新,加快实现铁矿找矿突破,促进增储上产。 |
2022年2月8日 |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 | 《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力争到2025年80%以上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吨钢综合能耗降低2%以上,水资源消耗强度降低10%以上,确保2030年前碳达峰,打造30家智能工厂,电钢炉产量占粗钢总产量比例提升至15%以上。 |
2022年2月18日 | 国家发改委等12部门 |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进一步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国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WW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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