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分布式光伏行业是国家鼓励发展的可再生能源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国家发改委下设能源局,负责推进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组织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能源行业的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商务部负责行业流通领域内的相关事务管理。行业发电的电力调度权在国家电网公司,由该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处理发电并网事宜。
分布式光伏行业主管协会为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光伏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光伏行业协会(CPIA)。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光伏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领导下的国家二级学会,隶属于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汇集了可再生能源行业的优秀企业、团体、科研院所以及专家等,主要职能以学术交流为主,参与产业政策的制定及推广,为政府和产业提供专业数据信息。中国光伏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国家一级协会。会员单位主要由从事光伏产品、设备、相关辅配料(件)及光伏产品应用的研究、开发、制造、教学、检测、认证、标准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是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行业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1、主要法律、法规
1995年12月28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法案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该法案的制定与实施旨在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适用范围为我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2016年7月2日,国家颁布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2009年12月26日,国家颁布了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分布式光伏行业相关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相关内容 |
2012.07.07 | 国家能源局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提出“十二五”时期,全国分布式太阳能发电系统总装机容量达到1,000千瓦以上的发展目标 |
2012.10.24 | 国务院 | 《中国的能源政策(2012)》白皮书 | 鼓励在中东部地区建设与建筑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预计到2015年,中国将建成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2,100万千瓦以上 |
2013.07.04 | 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 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也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指出我国光伏行业面临产能过剩、市场无序竞争等问题 |
2013.08.26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 |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 |
2014.06.07 | 国务院 |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31号) | 《计划》提出把发展清洁低碳能源作为调整能源结构的主攻方向坚持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化石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并举,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大幅增加风电、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核电消费比重 |
2014.09.02 | 国家能源局 |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 | 《通知》强调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意义、应用规划、应用形式多样化、屋顶资源统筹协调、发电工程标准和质量管控、项目备案、分布式发电发展模式、示范区建设、接网和并网服务、管理体系、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融资服务、产业体系、统计和检测体系、市场监督等15个方面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
2014.12.31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工信部电子[2014]591号) | 《意见》确立了到2017年底,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骨干光伏企业,前5家多晶硅企业产量占全国80%以上,前10家电池组件企业产量占全国70%以上的目标;鼓励骨干光伏企业并购重组,引导上下游企业加强合作;消除并购重组制度障碍,优化审批流程以及税收政策,拓宽融资渠道 |
2015.03.16 | 国家能源局 | 《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国能新能[2015]73号) | 2015年全国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1,780万千瓦,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 |
2016.11.29 | 国务院 |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67号) | 《规划》明确指出要推动太阳能多元化规模化发展,到2020年,太阳能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1亿千瓦以上,力争实现用户侧平价上网。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电站、光热发电装机规模分别达到6,000万千瓦、4,500万千瓦、500万千瓦 |
2016.11.07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 《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 | 重点发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工;按照分散开发、就近消纳为主的原则布局光伏电站,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和“光伏+”综合利用工程,积极支持光热发电;“十三五”期间,太阳能发电新增投产0.68亿千瓦以上,预期到2020年太阳能发电装机达到1.1亿千瓦以上,其中分布式光伏6,000万千瓦以上、光热发电500万千瓦 |
2016.12.16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 《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 | 大力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鼓励太阳能发电分布式、多元化、创新型发展,到2020年建成100个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区,园区内80%的新建建筑屋顶、50%的已有建筑屋顶安装光伏发电 |
2017.12.19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 | 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 |
2018.05.31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 | 《通知》旨在控制光伏产业发展节奏,加速补贴退坡。《通知》明确2018年安排1,000万千瓦左右规模用于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5月31日起,I类、II类、III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元、0.6元、0.7元(含税),新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2元(含税) |
2018.10.09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459号) | 已经纳入2017年及以前建设规模范围,且在今年6月30日(含)前并网投运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执行2017年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2018年5月31日(含)之前已备案、开工建设,且在今年6月30日(含)之前并网投运的合法合规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标杆上网电价和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
2019.01.07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 | 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从金融支持、预警管理、考核机制等方面优化平价上网和低价上网项目的投资环境,保障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上网,鼓励平价、低价项目通过“绿证”交易获得合理补偿,通过市场化交易加速光伏补贴退坡 |
2019.04.28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 | 将集中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40元(含税,下同)、0.45元、0.55元;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即除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 |
2021.06.07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 | 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
2021.06.24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1]84号) | 指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报送试点县(市、区)676个,全部列为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 |
2021.07.26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 | 要求各地科学划分峰谷时段,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同时,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 |
2021.09.11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发改环资[2021]1310号) | 完善指标设置及分解落实机制、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健全能耗双控管理制度等举措,进一步完善能耗双控制度,促进节能降耗。同时鼓励地方增加可再生能源。 |
2022.01.29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 《“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 | 从增强能源供应链安全性和稳定性、推动能源生产消费方式绿色低碳变革、提升能源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等三个方面推动构建现代能源体系,并提出:“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发电量比重达到39%左右。” |
2022.05.14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坚持统筹新能源开发和利用,坚持分布式和集中式并举,突出模式和制度创新。在加快推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建设、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推动新能源在工业和建筑领域应用、引导全社会消费新能源等绿色电力四个方面,提出了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举措,推动全民参与和共享发展。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2、浙江省及嘉兴市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浙江省及嘉兴市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相关内容 |
2013.10.09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 |
到2015年,全省确保新建成2,000兆瓦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500兆瓦装机规模,形成具有特色的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制造、应用和服务体系; |
2015.01.13 |
嘉兴市太阳能光伏产业“五位一体”创新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嘉兴市财政局 |
《嘉兴市本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资金操作细则》(嘉光伏办[2015]1号) |
满足条件并在2013年1月1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运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对所发电量给予按照每千瓦时0.1元标嘉兴市准的补贴,连续补贴3年 |
2018.06.04 |
《关于进一步实施嘉兴市本级分布式光伏电量补贴政策的通知》(嘉光伏办[2018]1号) |
下调工商企业分布式光伏电量补贴标准。对2018-2019年期间并网的市本级分布式光伏电站,屋顶业主自投自用的按发电量给予0.08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其他投资者投资建设的按发电量给予0.06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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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6 |
嘉兴市人民政府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5]67号) |
对2017年底前并网的市本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自2015年起连续补贴3年。2015年,确保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200兆瓦 |
2017.10.11 |
嘉兴市人民政府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推进“光伏+”行动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7]37号) |
计划到2021年,光伏应用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产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努力把嘉兴打造成全国“光伏+”融合与创新应用高地 |
2018.09.17 |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国网浙江电力公司 |
《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浙江省2018年支持光伏发电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8]462号) |
《通知》明确2018年省内光伏发电项目继续享受0.1元/千瓦时的补贴,与国家建设指标脱钩;2018年5月31日前备案、2018年6月1日—7月31日并网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按0.1元/千瓦时的补贴标准,对2018年的发电量给予补贴。 |
2020.11.27 |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浙江能源监管办、浙江省能源局 |
《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0年修订版)》(浙发改能源[2020]347号) |
经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公示以及浙江能源监管办市场准入复核,全省报备企业用户可参与售电市场交易。 |
2021.05.07 |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 |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 |
指出:继续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分布式光伏;在新建厂房和商业建筑等,积极开发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开展储能示范项目,支持储能核心技术攻关。 |
2021.11.09 |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 |
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 |
指出“十四五”力争实现200万千瓦左右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发展目标。与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相适应,重点支持集中式较大规模(容量不低于5万千瓦)和分布式平台聚合(容量不低于1万千瓦)新型储能项目建设,为电力系统提供容量支持及调峰能力。鼓励探索开展储氢、熔盐储能及其他创新储能技术的研究和示范应用。 |
2022.08.31 |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 |
关于征求《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指出零售套餐可分为标准套餐和定制套餐。标准套餐指售电公司按照规定的套餐种类,明确套餐各项参数并在交易平台中进行挂牌的零售套餐。定制套餐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按照规定的套餐种类,协商确定套餐各项参数并在交易平台提交的零售套餐。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WWTQ)
观研天下®专注行业分析十一年,专业提供各行业涵盖现状解读、竞争分析、前景研判、趋势展望、策略建议等内容的研究报告。更多本行业研究详见《中国分布式光伏行业发展趋势分析与未来前景研究报告(2023-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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