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系
危废性质复杂、危险性高,处置不当易造成二次污染;因此,危废处置行业是一个需持证经营、实时接受监管的行业,受政策法规、监管力度影响较大。
危废处置行业主管部门及主要职能
机构名称 | 职能 |
生态环境部 | 国家生态环境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标准,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等;各级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包括对危废处置企业经营资质、危废跨省转移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批,定期检查危废处置企业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情况等 |
商务部 | 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政策、标准和发展规划等 |
发改委 | 负责制定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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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主要监管部门外,安全生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对危废处置行业的监管职能;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等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危废处置行业具有较明显的政策引导性特点,即环保法规体系越健全、环保执法越严格的国家,危废处置行业也就越发达。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实施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主要内容 |
1989年发布;2014年修订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我国第一部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的基本法,对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环境保护职责、污染防治的义务等相关问题做出了纲领性规定 |
2002年发布;2012年修订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我国环保行业的基本法之一,是为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的法律 |
2008年发布;2018年修订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我国环保行业的基本法之一,对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的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活动和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
1995年发布;2020年修订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我国固废治理行业的根本法律,对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 |
1998年发布;2021年修订 | 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公安部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推动危险废物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对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
2004年发布;2016年修订 | 国务院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明确了危废的持证经营和监管,明确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2021年 | 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 相较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仅涉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转移全过程提出了管理要求,增加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责任、跨省转移管理、全面运行电子联单等内容。 |
2011年发布 |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对固体废物的进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实行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分类管理 |
2013年发布;2016年修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明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确立要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明确对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等危废处置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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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我国危废处置行业法规体系从萌芽逐步走向成熟:
(1)起步阶段
1993年深圳危险品仓库爆炸事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出台,国家首次从法律层面将危险废物纳入管理;1998年至2001年,第一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危废行业管理文件相继出台,我国危废行业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2)全面建设阶段
2003年非典爆发后,《危废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颁布,标志着危废处置行业进入经营许可证时代;2004年至2010年,《固废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继修订,我国危废行业在探索中发展,危废行业法规也逐步完善。
(3)快速发展阶段
2013年修订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简化危废经营许可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两高司法解释》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三吨以上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上述法规的完善,从下放资质审批、加速项目建设及提升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等多方面促进危废行业快速发展。
2016年第三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布、《两高司法解释》修订;2020年,《固废法》修订;2021年第四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布,都标志着我国危废行业法规体系逐步走向成熟。
三、行业主要政策
1、行业主要政策
危废处置属于生态环境治理范畴,是绿色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生资源利用属于循环经济范畴,是国家大力倡导的发展方向。国务院与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产业政策,支持和推动行业发展,主要如下
行业主要政策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相关内容 |
2011年 | 生态环境部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 明确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政策法规,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有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 |
2015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 明确了对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满足条件的销售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处置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 |
2016年 | 国务院 |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 明确加快发展先进环保产业,支持危险废弃物防治技术研发,提高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水平;深入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大力推动大宗固体废弃物和尾矿综合利用,进“城市矿产”开发和低值废弃物利用,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体系 |
2016年 | 全国人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加快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城市矿山开发利用,做好工业固废等大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培育服务主体,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支持技术装备和服务模式创新,完善政策机制,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推广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 |
2016年 | 国务院 |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明确要求强化源头管控,强化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等风险全程管控,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技术水平 |
2016年 | 工信部等 | 《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推动再生资源产业绿色化、循环化、协同化、高值化、专业化、集群化发展。到2020资源回收利用量达到年,建成再生资源产业体系,再生3.5亿吨。建立标准规范,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示范企业 |
2017年 | 国家发改委等 | 《循环发展引领行动》 | 提出到2020年,主要资源产出率比2015年提高15%,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率达到54.6%左右。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质升级、推动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构建区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等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的措施 |
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 |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严格固体废物进口管理,2017年年底前,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2019年年底前,逐步停止进口国内资源可以替代的固体废物。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提升国内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逐步补齐国内资源缺口。 |
2018年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 《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 | 提出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
2019年 | 国家发改委等 | 《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 | 鼓励发展清洁生产产业中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 |
2019年 | 生态环境部 | 《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 | 提出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各省(区、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布局趋于合理。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时限、运行电子联单,为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利用提供便利 |
2019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关于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发展的通知》 | 提出推动大宗固体废弃物由“低效、低值、分散利用”向“高效、高值、规模利用”转变,带动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全面提升,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
2020年 |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 |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 自2021年1月1日起,1.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2.生态环保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 |
2020年 | 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 调整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焚烧物要求以及焚烧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监测要求;增加了焚烧炉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技术指标等 |
2021年 | 生态环境部 | 《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 全面应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生态环境部建设运行的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设运行的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产生情况申报、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商请、持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年报报送、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等工作,有序推进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
2021年 | 国务院 |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 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严格执行经营许可管理制度。 |
2021年 | 国务院 | 《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 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处置需求。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
2021年 | 国家发改委 |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 到2025年,主要资源产出率比2020年提高约20%,单位GDP能源消耗、用水量比2020年分别降低13.5%、16%左右,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86%以上,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废纸利用量达到6000万吨,废钢利用量达到3.2亿吨,再生有色金属产量达到2000万吨,其中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产量分别达到400万吨、1150万吨、290万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达到5万亿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着力建设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深化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再生资源利用水平;进一步拓宽粉煤灰、煤矸石、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渠道,扩大在生态修复、绿色开采、绿色建材、交通工程等领域的利用规模。 |
2021年 | 国家发改委 | 《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 大力推进大宗固废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强化全链条治理,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实现新发展……鼓励从赤泥中回收铁、碱、氧化铝,从冶炼渣中回收稀有稀散金属和稀贵金属等有价组分,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国家资源安全,逐步提高冶炼渣综合利用率。 |
2021年 | 生态环境部 |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 “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统筹调度行政区域内“两高”项目情况,于2021年10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后续每半年更新。 |
2021年 | 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 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金属、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回收利用率 |
2021年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 | 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相比,新增阳离子淀粉、氟化氢等47项“双高”产品(具有“高污染”特性产品16项,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产品1项,具有“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双重特性产品30项)、丁二酸的清洁电化学法工艺等35项“双高”产品除外工艺和土壤淋洗设备等7项土壤污染防治设备。 |
2021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 | 《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 | 科学界定了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五大行业相关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对落实《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指导各地方、企业科学有序做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切实避免“一刀切”管理和“运动式”减碳,有效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确保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2021年 | — |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 会议提出要科学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
2021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 | 延续了对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满足条件的销售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处置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 |
2021年 | 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 相较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仅涉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转移全过程提出了管理要求,增加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责任、跨省转移管理、全面运行电子联单等内容。 |
2021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含有色金属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技术规范》 | 针对金属冶炼、电子工业、金属表面处理、化工等行业产生的具有较高利用价值的含有色金属残渣、粉尘、烟尘、污泥和废液等固体废物,提出了含有色金属的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技术要求,以及回收利用产物的管理方法,对于规范含有色金属固体废物回收和利用企业的行为,促进含有色金属固废的资源化利用和环境风险防控具有积极的意义。 |
2021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 | 坚决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对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各地区要严把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准入关,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
2021年 | 国务院 | 《“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禁违规“两高”项目建设、运行,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加强对“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结果执行的监督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依规调整上收审批权。对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两高”项目加强工作指导。严肃财经纪律,指导金融机构完善“两高”项目融资政策。 |
2022年 |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 《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到2025年,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行业“散乱污”状况明显改观,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9种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4.5亿吨。 |
2022年 |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 | 《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 | 推进再生资源规范化利用。实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旧轮胎、废纸、废旧动力电池、废旧手机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鼓励大型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塑料聚合加工等企业与再生资源加工企业合作,建设一体化大型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等绿色加工配送中心。 |
2022年 | — |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 审议通过《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把节约资源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领域,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提高能源、水、粮食、土地、矿产、原材料等资源利用效率,加快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 |
2022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 | 《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 到2025年,全国新增污泥(含水率80%的湿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95%以上,基本形成设施完备、运行安全、绿色低碳、监管有效的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体系。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东部地区城市和县城,黄河干流沿线城市污泥填埋比例明显降低。县城和建制镇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 |
2022年 | 国家发改委 | 《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 明确环境保护产业中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运输、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中的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均属于绿色产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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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规定及政策
广东省相关地方规定及政策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相关内容 |
2016年 | 肇庆市人民政府 | 《关于支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领域,重点发展城镇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废五金、废塑料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着力发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淤泥、废旧汽车及电子电器产品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引导发展生态及土壤环境修复技术与装备。 |
2018年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关于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 鼓励社会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经营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各地推进以骨干企业为主导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利用社会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和产业链,着力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水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工业企业,应依法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商经接受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同意后,方可转移工业固体废物。 |
2018年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严格控制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焚烧或填埋处置。禁止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 |
2019年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正)》 | 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提供给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临时贮存的,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
2019年 |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 《肇庆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固废产业发展规划(2019-2030)》(征求意见稿) | 到2020年,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99%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1%以上。到2025年,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99%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1%以上。到2030年,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99%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1%以上。 |
2020年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程序》 | 规定了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至广东省外贮存、处置、利用,及转移入广东省内贮存、处置的流程。 |
2020年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 各地级以上市要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龙头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改造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施及运营经验,引领提升行业利用处置标准和运营水平;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促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危险废物填埋量。 |
2021年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广东省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 加强与相邻省(区)联防联控,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以及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利用与处置经营活动 |
2021年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各地要建立“两高”项目管理台账,将自2021年起受理、审批环评文件及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两高”项目纳入台账,定期进行统筹调度;严查“两高”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停止建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等,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
2021年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 | 支持发展中高端铜、铝、铅、锌、钨等有色金属加工以及再生有色金属回收重熔 |
2021年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 提出以“无废城市”建设为引领,围绕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安全处理处置和环境风险管控,构建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体系。 |
2021年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 《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 | 建立在建“两高”项目管理台账,对相关项目节能审查、环评审批情况进行评估复核,对标国内乃至国际先进,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逐个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建立在建“两高”项目处置清单。 |
2022年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遵循就近原则。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范围为相邻的福建、江西、湖南、海南四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
2022年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广东省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 | 提出不断完善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健全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
2022年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 《广东省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 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积极培育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体,推动再生资源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再生资源规范化、规模化、高值化、清洁化利用。实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废旧手机、废旧动力电池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管理,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加强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有序推进水泥窑、冶炼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垃圾等。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江西相关地方规定及政策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相关内容 |
2015年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 提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要认真开展危险废物管理风险预警、安全培训及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管理能力与水平。 |
2015年 |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严禁转入:接受企业不具备利用能力或超危险废物经营范围;拟接收的企业正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化考核不达标的;拟转入危险废物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无机氰化物废渣等含剧毒危险废物;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利用价值不高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与环评报告所列原料含量比较严重偏高的危险废物。 |
2020年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实施意见》 | 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新建项目,使用的液态危险废物不得跨省转入,固态危险废物原料也应以省内为主,如涉及跨省转移,其接收外省危险废物原料不得超过年综合利用量的30%。将运输、贮存过程环境风险大,处理过程污染大的危险废物纳入“黑名单”管理,严禁跨省转入。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工业废盐、废酸、废碱、无机氰化物废渣等剧毒危险废物,酸洗污泥、磷化渣、含铬钝化渣等表面处理污泥,砷等有害金属含量较高的白烟尘,利用价值不高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与接受单位环评报告所列原料含量比严重偏高的危险废物,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或水泥窑协同等处置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其他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的危险废物。设定以表面处理废物为主的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原料有价主元素最低限值要求:其中铜为8%(干基),锌为12%(干基),镍为4%(干基)。原则上,回收铜、锌、镍等金属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原料有价主元素金属含量不得低于限值,全年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原料有价主元素金属含量均值不得低于该企业项目环评报告中确定的均值。 |
2021年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在垃圾收集、回收、转运和分拣、处理等环节与再生资源回收实施“两网融合”,鼓励南昌等地建立回收利用分拣中心,支持开展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示范。 |
2021年 | 江西省发改委 |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两高”项目涉及行业多、覆盖面大,暂以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煤电等行业项目为重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焦化(含兰炭),煤电,长流程钢铁,独立烧结、球团,铁合金,合成氨,铜、铝、铅、锌、硅等冶炼,水泥、玻璃、陶瓷、石灰、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砖瓦等建材行业,制药、农药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他行业涉煤及煤制品、石油焦、渣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使用工业炉窑、锅炉的项目。后续国家对“两高”项目范围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 |
2021年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江西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提出提升危险废物收集与利用处置能力;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 |
2022年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江西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 到2022年底,全省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补齐全省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能力短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基本满足省内需求。到2025年底,全省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链条闭环监管 |
2022年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审批规程》 | 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原则。省内综合利用能力严重过剩的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再批准向省外转移;对省内危险废物类别利用处置能力不足或确需跨省移出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相应利用设施为主。规定禁止跨省移入类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工业废盐、废酸、废碱、无机氰化物废渣等剧毒危险废物;酸洗污泥、磷化渣、含铬钝化渣等表面处理污泥;砷等有害金属含量较高的白烟尘;利用价值不高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与接受单位环评报告所列原料含量比严重偏高的危险废物;不可再生利用及单纯以焚烧、填埋或水泥窑协同等处置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其他产生工艺不明确、来源不清晰、成分不确定、风险不可控的危险废物;以表面处理废物为主的有价主元素最低限值不满足要求的危险废物,其中:铜为8%(干基),锌为12%(干基),镍为4%(干基) |
2022年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江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 | 加快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提高再生铜、再生铝、再生稀贵金属产量。引导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建立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体系。 |
2022年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 | 《江西省减污降实施方案》 | 提出加快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强化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
2022年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主要突出4个方面内容:一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经营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对危险废物施行分类管理;二是规范危废跨省转入管理。提出了保持政策延续性,认真落实项目环评批复时间对应的政策要求,同时对技改项目予以鼓励;三是实施跨省转入与转出协同管理。鼓励涉废企业省内就近转移危险废物,严格控制省内综合利用能力严重过剩的危险废物类别跨省转出利用;四是加强环境监管协调联动。严格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中事后监管,坚持强化协调联动。 |
2022年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点区域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企业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 执行区域内的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企业(含铅锌、铜再生冶炼企业),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特别排放限值。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注:2022年7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审批规程》出台后,《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广西相关地方规定及政策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相关内容 |
2017年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于加强全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主要任务:增强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能力。推动典型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鼓励企业自行处置危险废物。推动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完善危险废物收集及运输体系建设。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保障措施:加强政府引导,培育市场机制。制定政策制度,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化。加强行业引导,严格环境准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规范化管理能力。积极示范引导,提升利用处置水平。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管理科学化。 |
2020年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关于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提升的工作措施》 | 1.着力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包括: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单位清单、持续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加强监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内容。2.着力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包括: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规范水泥窑及工业炉窑协同处置等方面内容。3.着力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包括:完善政策法规体系、着力解决危险废物鉴别难问题、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强化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提升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响应能力、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支撑等方面内容。 |
2020年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持续加大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力度,不断完善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
2021年 | 广西自治区发改委 | 《关于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盲目建设的通知》 | 严禁违法违规新上“两高”项目建设,将加强“两高”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
2022年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试行)》 | 建设单位在提交“两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区域削减方案,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削减来源、削减措施、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及相关支撑材料。区域削减方案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2022年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关于危险废物:一是规定了危险废物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二是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三是明确了集中就近原则,严格控制区外危险废物转入我区焚烧或者填埋处置。禁止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危险废物转入我区。四是鼓励建设收集网点收集小微企业等社会源危险废物。五是明确危险废物贮存要求,规定了贮存具有易燃性或者反应性的危险废物的期限。六是细化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转移联单制度、运输监管等要求。关于保障措施:一是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基础设施用地保障。二是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支持科技研发和推广。三是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给予政策扶持。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其他省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政策
发布时间 | 省市 | 政策名称 | 相关内容 |
2017年 | 湖南省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严格转移许可,根据“严进宽出”的原则,严格控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禁止环境风险高、综合利用率低、利用后产生的二次废渣没有妥善处置方案的危险废物转移入省,坚决杜绝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我省行政区域内贮存和进行无害化处置 |
2018年 | 河南省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处置本省危险废物为主,严格控制自外省转入危险废物量,禁止转入以焚烧、贮存、填埋为主要措施的危险废物不接收以贮存为主要措施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
2018年 | 安徽省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意见 | 严格落实利用类危险废物外省转入限额,禁止外省危险废物转入我省焚烧、干化、物化、填埋。工业固体废物跨省、市、县(以下简称“跨地区”)转移利用,应当在所在地设区市或县级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转运方式以及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的合同、生产工艺等,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检查 |
2018年 | 山东省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 | 强化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监管,严格把控危险废物跨省处置。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定期公布结果,促进环境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
2018年 | 贵州省 | 贵州省环保厅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工作程序 | 我省无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或国家指定处置地点的危险废物不得转入我省 |
2018年 | 海南省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 除确需跨省协助应急处置的危险废物外,原则上严格禁止外省危险废物转移入我省采用收集、贮存、焚烧、填埋等非综合利用措施进行处置。禁止“洋垃圾”入境,重拳打击洋垃圾走私活动 |
2018年 | 浙江省 | 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 | 切实强化运输过程中风险防控,严控长距离运输,实现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经批准不出省,危险废物原则上有利用处置能力的不出省、无利用处置能力的不入省。 |
2018年 | 江苏省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 | 加强危险废物跨省移入审查,严禁从省外移入表面处理废物、含铜污泥、废无机酸、废乳化液、省内不产生的等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次生固废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和需要进行贮存、处置(焚烧、填埋和物化处置)的危险废物,从严控制危险废物移入我省进行综合利用 |
2019年 | 青海省 |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 为防范危险废物长途运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除同一法人单位内部申请跨省转出危险废物外,对省内现阶段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富足的特定类别危险废物,如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电解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催化剂等,原则上实行省内就近处理,不批准转移出省申请 |
2020年 | 北京市 |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不得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危险废物输入本市行政区域内贮存、处置 |
2021年 | 上海市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2021—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推动废铅蓄电池、废催化剂、含汞废物等高附加值或国家统筹布局设施有关危废种类长期稳定转移。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WW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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